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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妨害自由罪及妨害自由的構成要件?

妨害自由罪章皆為加害人為某行為,導致被害人之行動或意志受到控制,侵害被害人行使權利,若欲提告,須有相關物證,舉凡錄音錄影或監視器畫面……等,皆可在訴訟中提出,舉證對方之加害行為,且除了「侵入住居罪」、「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為告訴乃論外,大多妨害自由罪皆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訴罪。
一、
什麼是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中,只要是涉及剝奪他人行動、強制對方做任何事以及有恐嚇行為,妨害自由罪都將成立,因此大至像奴隸被綁在家中,小至情侶吵架以手擋門,都屬於妨害自由的範圍當中。
妨害自由罪章中,以下為眾多妨害自由罪章中,比較常見的罪名如下:
(一)、
妨害自由罪1:剝奪行動自由罪:
根據刑法第302條內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人民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當人民被強行剝奪這個權利的時候,便不合法。那家人可以嗎?譬如媽媽要求小孩閉關,專心準備考試,不准出門?不論是誰,只要被剝奪行動自由,皆不可以,但是上述媽媽不准小孩出門,可以基於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父母在「必要範圍」內享有懲戒權,可以合法地懲戒子女。不過如果父母「過度」懲戒子女,而造成傷害;或是濫用親權而有過份行為,如拘禁小孩不給飯吃,就是違法。且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直系血親」如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會再加重1/2的刑責。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為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所謂非法方法,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形在內。
(二)、
妨害自由罪2:強制罪:
強制罪是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如情侶吵架後「拉住對方手臂不給離開」,或直接施暴力,脅迫對方不准走的行為,都屬違法。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迫使別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簡言之,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使他人因此而被迫做某件事,強制罪可能成立。
而強制罪要成立,還需注意是否有 「實質違法性」。意思即是,即使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所造成的損害非常輕微,或影響非常短暫。便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比如,去大賣場搶特價商品時,可能會有「短暫」的拉扯,這種時間短且傷害小的「小拉扯」,便不會構成強制罪。

妨害自由罪3: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是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讓被害人達到心生畏懼的程度,意思是只要被害人因為「被恐嚇」而心生畏懼,就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但特別注意讀是,如果對方有回嘴說「誰怕你啊,你以為你是誰啊」這時候,恐嚇妨害自由罪便可能因為回嘴讓人覺得「沒有恐懼」,而不成立恐嚇罪。

妨害自由罪4: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最為妨害自由罪章中的告訴乃論,也就是指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同意進入他人空間,或是受到管理權人要求退出的指令仍然滯留其中。

二、非告訴乃論是什麼??
妨害自由罪章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公訴罪,妨害自由公訴一旦提告便無法撤告!檢察官會依職權進行調查,並做出是否起訴的處分,決定是否讓案件進到一審法院進行判決。
特別注意的是,其中的「侵入住居」及「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的犯罪行為,雖涵蓋在妨害自由罪章內,但此罪為妨害自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自行進行撤告。不過,雖然非告訴乃論類型的案件無法撤告,若能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可能會有利於爭取緩起訴或較低的刑度,然而接受和解往往是變相的默認了自己有犯罪情形,本文下列在公訴罪相關法律名詞再逐一說明。

(一)、追訴期
強制罪與恐嚇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所理解的「公訴罪」,有10年的追訴期。

(二)、妨害自由罪可以撤告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差別在於,前者是只要檢察官知道,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了,依然還是要起訴。所以,即使雙方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檢察官最多只能以不起訴處分作結。

(三)、要怎麼爭取妨害自由罪的不起訴?
觸犯妨害自由罪須看行為究竟是觸犯哪一條法律,涉犯不同法條會有不同刑責,刑責從輕可處罰金,妨害自由從重亦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可能,如果真的不幸誤觸犯妨害自由罪,建議先釐清案件所犯法條及實際證據狀況,評估可否向檢察官於偵查階段爭取妨害自由不起訴處分,或若情節輕微時,藉與被害人於調解庭中達成和解來爭取緩起訴。

(三)、提告途徑
1.報案管道:
基於強制罪與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只要準備好證據、證物,甚至人證,就可以直接報案。
2.可以直接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報案,填寫筆錄報案。
3.直接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填寫自訴單,法警會給與引導。不過書面訴狀其實複雜不好寫,告訴人如果有需求,除了諮詢律師或委託幫忙撰寫外,通常還是會建議先由派出所初步做警詢筆錄以能協助釐清案情。
4.所需證據
證據愈多、清楚愈好!可以用錄音、錄影、簡訊作為證據,如果證物都沒有,也可以找看到事情或聽到相關內容的人,作為證人。
5.法庭主要是看證據說話,過往的案例常常會因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無法立罪,原因在於很多事情發生當下無法蒐證。如果沒有證據便很難證明曾經的遭遇,容易以證據不足結案,所以只要意識到「妨害」的發生,就要蒐證保護自己。

(四)、刑責內容
1.妨害自由刑責
如果罪證已能清楚證明犯下這些罪行,根據刑法條文內容,各種犯罪行為刑罰不同,以下為妨害自由罪章中,依據不同行為而有不同處份!!
(1)、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第 296-1 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第 297 條
(7)、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8)、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9)、第 299 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
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第 301 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
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12)、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3)、第 303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4)、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5)、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6)、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7)、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8)、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五)、妨害自由罪的賠償
受害人除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外,還可以依循民法的途徑,依照自身的精神損害,而要求加害人提出民事賠償。民法第195條及184條皆有提到,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身體、自由、信用等,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三、妨害自由可以和解嗎?
我們如果針對妨害自由提告後,如果非常真誠地懺悔,希望獲得原諒,而對方也基於過往情份,也決定要和解,雙方寫好「妨害自由和解書」,裡面內容詳細寫下雙方的和解結果,如妨害自由和解金、不得再次追究,希望可以撤告,是否就真的可以撤告了?

(一)、公訴罪無法撤告
「非告訴乃論」如上面所述,不能撤告。即使雙方和解,甚至寫了和解書也是一樣,,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所以提告前建議先試試和解,以防發生事後感到後悔,希望撤告的情形。

(二)、無法撤告要如何挽回
雖然公訴罪無法撤告,但是被害人可以在庭上與檢察官說明和解的狀況,檢方會依據被告者的表現,以及被害人的說詞作出緩起訴或從輕判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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