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起訴」、「不起訴」和「緩起訴」處份?
一、什麼是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一)、什麼是起訴?
起訴又稱“提起訴訟”,是指檢察機關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擁有請求法院確認刑事責任是否存在和適用刑罰權對犯罪進行懲罰的團體或者個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確認並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行為。最主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如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至於被告是否犯罪及應受如何處罰,則是由法官決定。又因法官認定犯罪所需要的證明程度,要比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的證明程度來得高,因此起訴並不表示被告一定有罪而會被判刑。
(二)、什麼是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此案件不被定罪才符合社會公義,將會採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 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後的5天內,就會將正本的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被告及告訴人,讓雙方可以因為處分書上面記載的處分重點,清楚知道偵查的結論。
(三)、什麼是緩起訴??
所謂「緩起訴」顧名思義就是暫緩提起公訴。檢察官會依偵查所得證據,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原則上雖要起訴,但被告所犯若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時,在參酌法官科刑應注意的各種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為適當的話,便可以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間,而對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而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時,還可命令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事項。而當中檢察官最常用的方式,便是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或是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
二、檢察官在決定起訴與否的程序
(一)、到底是誰決定不起訴?
檢察官起不起訴並不是隨意評估的結果,要依據所查到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發現沒有提起公訴的必要,並且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二)、不起訴處分何時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說明,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是再審需求,不起訴處分一旦確定,即生效。當被告拿到不起訴處分時,如果提告者沒有提出異議,就代表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理。不過,收到不起訴處分也不代表「完全沒事」,因為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的話,不起訴處分便可能有變卦,另外不起訴再議不會通知被告者,所以如果有更動,也無法上網查詢,只能被動的等待法院通知。
(三)、不起訴處分書如何查詢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不起訴處分書也不會不公開,所以網路上沒有不起訴處分書查詢系統供搜尋,也不能透過「不起訴書查詢」參考法律訴訟意見。因此,多數提告者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即使覺得檢察官的理由有些牽強,或是對於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表達疑惑,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如果告訴者對「不起訴處分」感到質疑,但不知道怎麼處理時,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建議您可以參考本文以下的方法。
(四)、不起訴判決依據是什麼
通常不起訴的原因多是檢察官以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的處分,所以如果您是告訴人,一定要充份搜集證據,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不起訴又分為絕對不起訴及相對不起訴
(一)、絕對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不可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述,如果符合以下10點內容,則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不能提起公訴」。
1.法院曾經審理過此被告案件,且已下判決。2.案件的「行刑權」與「追訴權」時效已過。3.曾經是國家元首或是國家最高機關的人。4.犯罪後但原本法律已廢除,如現在通姦罪已廢除,便不可以此為由起訴。5.「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撤回。6.被告本人「真的」死亡。7.法院對於被告本人沒有審判權,如軍刑法。8.依據刑法第18-1、19、21、22、23條所述的人如右:(1)當行為人未滿14歲(2)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判斷力下降(3)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行為,例如警察逮捕犯人時被迫使用暴力(4)業務上的正當行為(4)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的人。比如遇到危險事件時,動手以保護自己。9.法律應免除其刑的人,比如刑法第24條所述,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則不罰。10.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不足的人,比如盜圖不起訴可能就是因為找不到完整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
(二)、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是指由檢察官根據實際狀況所判斷。檢察官主要是根據刑法第57條所列內容,如被告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的態度等內容,決定一些比較輕微、不得上訴至3審的法院案件是否不起訴。檢察官自由心證雖然有證據,但「相對不起訴」不像「絕對不起訴」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更顯主觀,一些日常經常遇到的事情,如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過失傷害微罪等刑事案件,都是比較常見的不起訴案例。然而,如果收到不起訴處分,雖然覺得無奈,仍然可以透過法律管道,聲請再議,為自己所遇到的不公正再次討回公道。
三、要怎麼提起不起訴再議
「不起訴再議」通常耗力費時,很多人都會因為「怕麻煩」而拒絕嘗試。但是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發現調查不夠詳盡,認為有重新調查的必要性,便可以提出再議的訴求,要求檢察官重新調查案件。如果提出再議後,發現案件確實有調查不完整之處,便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撤銷不起訴處分,重新調查案件;反之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則會將再議駁回。
(一)、提起再議方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所述,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可以在10天內遞交再議狀給原地檢署,表示告訴人不服,原檢察官會再次確認,或是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告訴人不用擔心因為是原檢察官審理,會有失公正性,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4條規定,檢察署長再議時也會讓其他檢察官一起審查案件,再多1位第3人,讓案件不會有失公正。
(二)、再議發回續查起訴機率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主要是根據再議書的內容決定,因此要怎麼撰寫再議的再議書就特別重要。告訴人必須於再議書上詳細記載再議的理由,包含「事實認定是否有誤」、「漏掉什麼重要訊息」、「偵查哪裡不完整」,並且最好提出新的證據供檢察官參考,才可以提高再議的成功率。
(三)、聲請不起訴再議多久會知道結果?
因為再議書最後會交由高等檢察署審理,所以不起訴再議約要等待1-3個月,才會有結果,並且收到確切通知書,告知審理的結果具體是什麼。假設再議成功,除了等待調查的過程外,也要準備開庭;而如果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於10日內,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越過地檢署的程序,直接給法官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