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指在判決結果出爐前的的保全或執行程序,保全指的是保住債務人財產,防止債務人脫產或使財產消失之行為,讓債權可以在未來實現。
在收到確定判決或確定的支付命令,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了,而強制執行程序是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以清償債務。
簡單來說「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而「查封/扣押」是對債務人財產取償的程序。
另一個不同是,聲請假扣押與假處分有時效上的優勢,因為聲請假扣押時,法院不會開庭,以防止債務人得知聲請假扣押的理由,可以做好脫產等準備,也因此債務人並不會收到通知;相對的,債務人可以明確知道自己被查封了,因為查封動產或不動產的程序,是由書記官等以張貼封條的方式,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並不是任何民事糾紛都會被聲請假扣押,僅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才能聲請假扣押。
1.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
本來雙方並非約定直接給付金錢,但在訴訟上可以改成用金錢請求而言。
2.什麼是「金錢請求」?
這個就不太需要解釋了,任何契約、法律關係為金錢給付者均屬之。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以外的請求,就不能聲請假扣押。
但並不是沒有任何辦法,在這種情形,可以聲請「假處分」,請法院禁止對方在訴訟確定前移轉房屋所有權。
最簡單的做法是,將金融卡作一般性交易,或自行存入現金後再行提領。 若金融卡已無法正常交易,或帳戶餘額已無法提出時,帳戶即為遭凍結。
當然,比較快速的做法是,自行洽詢銀行櫃檯人員,或洽詢聯徵中心調閱五年內的資料。
在法院所發扣押的執行命令說明中通常會載明:「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受文者之第三人銀行內之存款帳戶為限,不及於其他分行,不及於將來之存款。」
所以扣押命令僅能扣押該銀行帳戶中的存款,對於其他銀行、分行以及未來新增的存款都不具效力。因此,如果未來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存入的款項要進行扣押時,就必需再重新聲請扣押命令。
雖然扣押命令只對銀行中現有的存款進行扣押,但如果是具有某種程度週期性的存款(如:薪資轉帳、租金收入等),則會被視為持續性的收入,在未來還是會被扣押的。
另外,強制執行扣押的對象,是債務人於該間銀行中所有的存款,債務人在該銀行由個人名義所開立的所有帳戶的存款(如:個人的甲存、乙存),都會被扣押。因此,很多人不想存款被扣押,所以選擇不把錢存在郵局或銀行,而把錢放在自己身上,以策安全。
如果債權人查到債務人在某銀行有利息所得,可推定有存款,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存款,銀行收到公文後,就會依指示扣押。
但被扣押後,該帳戶並不會不能使用,之後進入帳戶的款項,債務人還是可以領取,銀行也不會主動去扣住。若債權人覺得之後還是會有錢入帳,必須一次次得請法院扣押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