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之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若有委託他人代為在租賃契約上簽名,那實際上已經有「代理」行為之出現。
代理顧名思義,就是代替別人做事,要成為法律上的代理關係,要先符合以下要件
1. 須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指代理人表明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為本人。
2. 須有代理權限:代理權限為一種法律上之資格或地位,而非權利。
3. 代理人得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代理人得代理本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代理者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為限。
4. 代理行為之效果須直接及於本人: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所從事之法律行為,故是代他人行意思表示,但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代理又依代理權的發生方式不同,分成以下兩種
1. 法定代理人:法律規定的代理人,其代理權由法律賦予,其範圍係依據法律之規定而定之。
2. 意定代理人(民法第104條):其代理權由本人的意思表示所賦予,其範圍依據本人的意思而定之。
(1) 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
(2) 完全、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可,但無行為能力人不可。
然而有些行為可以代理,有些則不行,來看看以下行為可否代理吧
1. 得代理之行為
(1) 法律行為之財產行為
(2) 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可代理,但感情表示不得代理。
2. 不得代理之行為
(1) 事實行為:這個其實很直觀,講直白點,就是不能請別人代理沒有法律關係的行為。例如:請別人代理你去上廁所。
(2) 不法行為
代理的目的其實就是在於方便,讓那些無法自己執行法律關係的人可以請第三者代替他去作出法律行為,代理人其實就是他的替身。
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均會直接對本人發生效果,本人事後不可以再以自己沒有親自出面為由,而拒絕承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契約。
當你是本人,決定授權代理人代理你簽立契約時,因為代理人如同你的分身,所以挑選代理人時,更必須要審慎評估代理人的能力及品行,以免所託非人。
因此,雖然租賃契約上的簽名並非本人親自簽名,而是經由委託他人所代簽,基本上這份租賃契約對本人還是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亦即,這份租賃契約還是對本人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