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條明定,「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另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因此,雇主必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全民健保。
其投保金額同勞工保險,依員工之薪資再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定其金額。
雇主既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如雇主違反前述投保之規定未辦理投保手續,除了追繳保險費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重要提醒:
許多公司常因為減少健保費用、或是員工不想付健保的費用,而沒有替員工投保健保,但當需要的時候,不僅無法看醫生,若是被查到,還會有罰鍰的問題。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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