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職災的補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
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符合上述條件者,均可對雇主提出民事賠償。
至於雇主的刑事責任,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
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以及依據第40條至43條,依據不同情況,將有一年以下至三年的不同刑責。
若是因因僱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另可依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在台中的案例中,台電公司由於在一周內發生兩件三人死亡的重大職業災害,顯然輕忽職業安全管理,依法開罰最高新台幣30萬元與15萬元,並確認其是否有違法之處,若有違法,將立刻從嚴處以停工及罰鍰處分。
※重要提醒:
不管是否為雇主的錯誤,都可以依法申請賠償,然而,若是由於雇主違法,那將會有另外的刑責。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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