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必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1.民法:
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公司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2.刑法: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該罪係屬告訴乃論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有告訴權之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逾期告訴權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在某一件案件中,該名女職員因為公司營運不善受到資遣,便將之前整理的資料報表移出電腦,雇主氣憤難耐,揚言提告。
※重要提醒:
員工離職後故意刪除電腦內的資訊,造成雇主受損害,雇主可於知道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請求訴追犯罪,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
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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