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方非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請求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15條、17、18條有相關規定。
2.勞工「自請離職」,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領失業給付,公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公司資遣勞工,勞工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領失業給付,公司未於離職十日前通報,公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勞工請求足額退休金。
5.企業關廠,勞工請求足額資遣費。
6.勞保:未投保勞保。
Ø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Ø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7.勞保:勞保投保薪資以高報低、以低報高。
Ø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Ø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8.勞保:老年給付差額。
Ø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Ø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9.勞保:死亡給付差額。
Ø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Ø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10.健保:未投保健保。
Ø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11.健保:健保投保薪資以高報低、以低報高。
Ø 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重要提醒:
隨著勞工權利的重視,以及勞工意識的抬頭,越來越多保障的法條陸續訂定,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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