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與人集資xx萬合夥成立商行,加盟便利商店經營,原股東成員有3人(本人、A、B)各持股1/3,其中B應出資額33萬由本人與A代墊(簽有借據),隔年股東異動A將其股份讓與本人,B將其股份讓予其妻C,後來本人請C簽發借據一紙與等額本票一張作為擔保,同時並將B先前寫的借據歸還,目前持股比例為本人2/3、C 1/3,3個月後本人發存證信函催告C 還款未果。
1.面對如此股東,民法有何適用條文令其退夥?
2.若其退夥商行之資產、負債與業主權益該如何處理?
3.目前須作何措施以保障本人權益?
A:
1.依據民法第687條規定: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聲明)退夥外,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第688條規定: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
C 未依約履行出資之義務,依上,自得予以開除令其退夥。
2.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故若有債務,雖其退夥仍應負責。
3.如果想要繼續經營,則依上開所述結算與C之合夥關係,轉為獨資繼續經營。若要解散合夥事業,則可依民法第697條: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來藉此清算合夥財產。
※重要提醒:
投資風險有賺有賠,因此在與他人合作之前,切勿要注意對象,也要小心相關的法條規定,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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