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又勞動基準法第2條明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由於年終獎金屬非經常性給與,又因雇主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並非強制規定,若雇主於營業年度終了發現未有盈餘時,勞工無權請求雇主依契約發給年終獎金。
然而,若契約明定每年發給十四個月工資,並附記該二個月是年終獎金,此時勞工即有權請求雇主給付該年終獎金。
因此,在長榮航空的罷工事件中,由於長榮航空擬以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作業反制空服員罷工行動,勞動部表示可能有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定的疑慮,確定違法事實時,公司除了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也將處公司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重要提醒:
儘管在法律明訂上,公司要有其盈餘才需要分紅,並非強制性,但若是像長榮航空的例子,以年終獎金抵制員工的罷工行動,就是違法的行為。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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