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2.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故: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重要提醒:
保險的功能在於防患於未然,若是能夠多一份保險,自然能夠多一分保障,
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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