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22年7月的一則抓姦的新聞
■案件內容:
妻子與小王到摩鐵開房時,被丈夫與徵信社人員當場抓姦,小王在案發當下承認自己的行為已經侵害到丈夫的配偶權,並表示願意負責。
原本丈夫求償300萬元,但在經過雙方一來一往的協商之後,決定由小王賠償丈夫160萬元,雙方也在律師到場的情況下簽訂了和解書,事情算是暫時告了一個段落。
但是當事後丈夫要小王履行和解書內容賠償160萬元時,遭到對方翻臉不認帳,因此丈夫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王履行和解內容。
小王也提出他拒絕履約的原因,是認為抓姦的當下遭到丈夫與徵信社人員的言語逼迫、作勢傷害,所以他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簽下和解書。
主張自己是受到「脅迫、威嚇」,因此認為當時簽屬的和解契約無效、拒絕賠償原訂的160萬元。
■法院的判決結果
丈夫勝訴,小王必須依照當初立下的和解契約賠償丈夫160萬元。
■丈夫勝訴與小王敗訴的原因
民法第 92-1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1. 法官認為小王在被抓姦的當下還能夠討價還價、要求填載保密條款,代表他當下具有清楚理智與意識,也是在與徵信社人員反覆的溝通才將金額從300萬商討到160萬元,並在律師的見證下簽屬和解契約。
2. 至於被丈夫與徵信社人員脅迫的主張,法官認為,當一般人發現配偶跟別人進出汽車旅館,當下是很難沒有反應、保持冷靜平和狀態的,丈夫也隨即被徵信社人員攔住,無法支撐小王是遭到脅迫、恐嚇而簽約的主張。
3. 當時到場協助公證和解契約的律師也有出庭作證,他在現場等待雙方協調出賠償金額,並說明當下的氣氛是正常且平和理性的討論,進一步驗證了前兩項說法。
4. 事後小王也以通訊軟體向丈夫表示賠償金額過高,希望能重新洽談,代表他簽約當下是無受脅迫,也承認洽談的和解金額,只是想爭取調降賠償金額的機會。
民法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和解當下若一方或雙方不在場、不知道和解內容,那和解就不成立)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對對方的性別、職業、行事風格、聲望…等,或目標事件沒有共識卻和解,即可以提出錯誤撤銷)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為小王需要履行當初簽立的和解契約,賠償丈夫160萬元。
Q1:什麼是和解?小王與丈夫在抓姦現場簽訂的是什麼?
A1:民法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Q2:如果小王真的是被脅迫而簽訂的契約該怎麼辦呢?
A2:雖然在本篇新聞中,當事人並未遭到脅迫,但有些時候、其他的案件中,的確會有遭到脅迫而簽下契約、本票的案情發生。當面對這些情況須在發現是詐欺行為或對方停止脅迫後的一年內提出撤銷,如果超過十年則不可撤銷。
民法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Q3:該如何確保對方不會簽了和解書事後反悔?
A3:確實紀錄,即使反悔契約仍然成立。無論如何絕對不要動手傷人,一般民眾可以請徵信社的人員控制氣氛,在我們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真的難免情緒激動,應該說,很少有看到自己配偶跟別人去汽車旅館的當下可以保持理性跟冷靜的。因此,控制氣氛且保持理性,最好可以在雙方同意下錄影存證、請律師完成公證,若是真的出現翻臉不認帳的行為,也會有十足的證據讓對方無話可說。
Q4:被抓姦怎麼辦?
A4:要是真的偷情被抓,自知理虧的情況下,理性談事、尋求專業協助是最直接的辦法,千萬別急著簽屬任何文件或答應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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