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
一名女子2021年時舉辦一場生日派對,邀請眾多朋友一起參加,中途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林姓男子,後來喝個爛醉,被林男帶去旅館休息一晚,隔天女子醒來後發現自己身在旅館,但衣著相當整齊,因此並未懷疑自己遭到林男性侵,還請對方載自己回家。
事後過了幾個月,她卻察覺到自己的生理期似乎許久沒來,肚子也一天比一天還大,她回想起上次和男友發生性關係已是許久之前,便懷疑起生日當天可能真的遭到性侵,因此向警察局報案,並至醫院做驗孕檢查,證實自己已經懷孕11週,只能接受人工流產。
當時參加生日派對的同行友人證稱,女子當天真的喝得很罪,但林男到案後卻喊冤,否認自己有撿屍性侵。直到這名女子做完人流後,檢警將胚胎檢體與林男的DNA比對吻合,林男才終於坦承犯行,檢察官認定林男趁女子喝醉無行為能力時趁機性交得逞,依法向林男提起公訴。
■法律分析
本案所犯為《乘機性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上述新聞可知,
1. 當日參加生日派對的同行友人證稱,女子喝得很醉,當下是無行為能力,便符合225條第一項所指「不能」抗拒性交。
2. 性侵的證據相當明顯,女子懷孕,且胚胎檢體與林男DNA吻合。一般來說,沒有明確的體內射精,卵子無法跟精子結合,因此這名女子的確曾經遭受過性侵,使受精卵在子宮內著床而懷孕。
因此林男跟女子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刑法225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26條
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此案發生,致使該名女子意圖自殺,結果無論致死或重傷,則被告為「乘機性交罪之加重結果犯」,將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撿屍後發生性行為就算性侵嗎?
A:算,《刑法》225條又有人稱「撿屍條款」,根據其法條內容可見,「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這裡指的就是加害人已經知道被害人處在「酒醉、不省人事」的情況下,卻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此時,被害者是「不能」抗拒性交的,因此已構成犯罪。
■如果加害者未進行至最後一步,是否構成犯罪?
A:若是加害者在欲性交過程中,因為任何自身或外界的因素,導致疲軟無力而未完成射精,仍構成犯罪。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性侵的定義,在《刑法》221條中明確定義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只是有性交行為卻未進行至最後,仍屬於性侵行為,再加上女方已爛醉,所以仍然構成《乘機性交罪》。
■《刑法》225條第二項乘機性交未遂跟225條第三項性猥褻的差別在哪?
A:性猥褻的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同時傷害社會風俗。而性侵未遂則是「以性交為目的」而做出的所有相關行為。
■若是本案中的林男不舉,是屬於乘機性猥褻還是乘機性交未遂?
A:依上述可知,林男進行撿屍後是以性交為目的,即使不舉而未插入,其行為卻皆歸因於「想與該女發生性行為」而發生,是屬性侵未遂。但是,在實務中,若是該女並未當下去醫院檢查,或是取得相關證據,如兩人間的對話等等,則法官難以判定其事實。
■什麼情形下,可能導致乘機性交罪的指控不成立?
A:簡單來說,任何被法官斷定「有違常理」的互動,都可能導致被害者敗訴,過往案例亦可見一二。如
1. 被撿屍後隔天仍有親暱互動,甚至再次發生性行為。
2. 已知遭受性侵卻仍與加害者保持密切聯絡,且對話中無異常不適感。
3. 證人證實受害者當日並非無行為能力,且仍有知覺意識。
4. 提告說詞反覆,且出現漏洞或不合常理之處。
5. 無性行為發生的任何跡證,如驗傷報告。
以上諸如此類行為,通常便會認定被告並未出現強迫意圖,致使敗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3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乘機性交罪成立之後,被告除了面臨刑期之外,還須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此外,無論是改名、改戶籍這類的身份或是就學、工作等等資料異動或修改,也須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並持續7年。
夜店及酒吧外的撿屍文化盛行,但也因此衍生出了許多問題。請大家記住一點,每個人都擁有性自主權,今天無論對方再怎麼爛醉、穿的再少,都無法構成對其性侵害的理由,因為對方沒有同意,你就不行,這是基礎。不要因為一時的慾望,而背上刑責,賠上自己的人生。
人當然都應該保護自己,避開危險情形,但同時,還是要呼籲社會,不要再檢討被害人,其實我們真正必須檢討的是,為什麼這是一個必須自保才能安心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