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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畢業的陳姓男子,起初在1件債務訴訟案中,由於開庭氣勢、架式、專業度十足,讓劉姓女子誤以為陳男是個頂尖專業的律師,著實讓劉姓女子印象深刻,於是與陳姓男子連繫後,表示想委託案件請陳男協助打官司。但實際上陳姓男子沒有考取律師相關資格證照,非正式律師。後來雙方談妥以18萬5千元的費用,委託陳姓男子處理3件民事、刑事官司,劉女甚至還在外借了34萬元讓陳男聲請強制執行。
陳姓男子知道自己是非正式律師的身分,還代理劉女到法院打「履行契約」官司,甚至寫「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起訴狀給當地地院,還為1件詐欺刑案的不起訴處分,撰寫刑事再議狀。
陳姓男子在這段期間,還要求劉女幫忙辦理信用貸款,以家庭急用、經營公司等藉口,陸續向劉女借了約115萬元,直到劉女事後催討債務不成,才發現自己受騙,並向陳男提告,最後以詐欺、違反律師法、偽造文書等罪向陳男起訴。
經由上述案例得知,陳男在此案違法了律師法、詐欺罪、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而關於刑責後續會有什麼相關法條來制裁假律師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Q1:非正式資格的假律師會觸犯哪些刑責?
Ans:
律師法第3條:
1.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但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2. 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
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
二、 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
3. 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律師法第127條:
1.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由於陳姓男子並非正式律師,其實已違反了律師法第3條以及第127條文規定,無律師證書的假律師向民眾招搖撞騙,不能執行律師業務,卻還意圖營利,向劉女收取18萬5千元的委託費用。
Q2:非正式律師資格卻還意圖營利,是否違反了詐欺罪?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Ans:已違反了刑法第 339 條文規定: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上,如果對其他人施以詐術或虛構,甚至以扭曲的言語、行動,使其他人陷於錯誤,正常來說,在一般人知道事件真實的情況下,絕對不會乖乖交付身邊的財務,但因為上述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做出財產移轉、交付等等,造成被害人損失,都可以構成詐欺罪。
Q3:成立詐欺罪的主要條件有哪些呢?
.施行詐術:加害人必須行使不當的傳遞文字、扭曲的言語、行為,導致與事實不符的手段,促使被害人身陷於錯誤並造成損失。
.被害人陷於錯誤:在加害人行使詐術時,讓一般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誤以為加害人的傳遞言語以及行為皆屬真實。
.處分財產:將被害人的財產不當移轉、交付等任何異動行為。
.財產損失:由於詐欺罪會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加害人最後得到被害人的財產行為後,被害人財產確實有損失的事實,即會構成詐欺的要件之一。
Q4:詐欺罪的追訴期是多久呢?
Ans:關於詐欺罪的追溯期是20年。主要是從犯罪成立開始起算直到20年內都可以提出告訴。而過了追溯期就無法依照先前的犯行去起訴加害人。依刑法第339條文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5:關於陳男涉嫌刑法偽造文書罪一事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主要可分為3種類型: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由於陳姓男子非正式律師身分,卻還為劉女撰寫訴訟狀,就以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陳男當時不是聲稱自己是律師,就不會有詐欺、偽造文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