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相愛就可以結婚嗎?除了相愛,更需要符合好幾種條件,以下就帶著大家探討所有有關「結婚」要求與條件:
① 雙方皆須年滿18歲,且雙方皆有正常意識、意願、非被欺騙或脅迫狀態
如果一方未成年,是不可以結婚的。
過去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結婚,現已廢除。
若結婚是遭到詐欺、脅迫,則可於6個月內請求撤銷。
② 以書面資料,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書面資料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③ 雙方不具「親屬關係」
1.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直系姻親:媳婦與公公、女婿與岳母)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④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得結婚(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⑤已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且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若重婚是有相關刑責的。刑法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參考法條:民法980-9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