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在2021年底發生了一起知名才子藝人王力宏、李靓蕾離婚風波,在今年3月初在美國法院視訊開庭,今年1月時李靓蕾提出聲請未成年子女「酌定親權行使」,訴訟。法官一開始安排王力宏與李靓蕾強制進行調解,讓雙方先行溝通協調,由於開庭過程屬家事及少年案件,無法公開,王力宏與李靓蕾後續將以視訊的方式由委任律師出庭審理。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條文規定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什麼是酌定親權行使?
就是指子女監護權,夫妻雙方想要結束婚姻或未離婚的狀況下,但已達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如果雙方無法決定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或是原本的共識對子女不利的情況,或父母其中一方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可向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
法院希望雙方兩人先以協調的方式, 協議探視子女、孩子就學、生活等事宜,由於此案目前仍尚未明朗,難以判斷監護權歸屬。
依據民法第 182 之2條文規定
1.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王力宏已在國外法院提請監護權訴訟,而台灣也另行起訴,李靓蕾無法親自或委託律師到國外進行訴訟,台灣法院就會裁定停止審理李靓蕾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王力宏已搶先一步在紐約提起訴訟,紐約法院受理在先,所以台灣法官會認為同類訴訟,就會停止李靓蕾的另行起訴。
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如果因為離婚而讓配偶生活陷入生活困境,就可向對方索取贍養費用,所以贍養費是用來保護離婚配偶,因為喪失經濟來源,而無法生活,屬於生活補助的一種。
成立贍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1. 「判決離婚」
贍養費支付的條件必須是構成「判決離婚」,才能向離婚的對象索取,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狀況下,則無法要求索取贍養費用。
(1) 關於協議離婚:配偶雙方皆具有離婚的共識,填妥協議書後再去戶政機關申請相關手續,此狀況較為和平一拍即散,從此雙方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
(2) 關於判決離婚:當配偶其中一方不願離婚,但對方符合民法當中請求離婚條件之一,則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後續會進行官司程序,可以在官司上提出贍養費要求,並由法院進行判決。
2. 離婚的始與末,你沒有做錯任何事
如果離婚的原因是丈夫出軌外遇,而你沒有做錯任何事,此時你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贍養費的賠償。倘若離婚的原因是你造成的,或是離婚最終的結果雙方都必須要付上責任,就無法向離婚的對象索取贍養費。
比如:丈夫出軌外遇被妻子發現,因此妻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如果丈夫名下沒有財產,離婚後可能會陷入經濟困境,但離婚主要的原因是丈夫外遇造成,最後丈夫不能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3. 離婚後陷入經濟困境
贍養費是為了保障夫妻,不要因為離婚而無法生活的制度,所以法律規定,只要任何一方因為離婚陷入經濟困難,都可以請求離婚對方支付贍養費用。
如果對方不按照約定支付贍養費怎麼辦?
如果對方不願按照約定支付贍養費,建議你直接到各地國稅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待查到對方名下的財產已及所得清單後,就可以向法院以民事訟送的方式,遞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申請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以及財產所得,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是移轉的相關手續。
支付贍養費的時效是多久呢?
根據民法第126條文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由上述得知,請求贍養費的時效是5年,如果超過5年不執行的話,那對方就有理由來辯解執行時效已過,最後拒絕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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