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新聞案件千奇百怪,更是見怪不怪,今天我們要說的是一個恐怖情人的新聞事件,一同探討「跟騷法」。一名50多歲的男子騷擾一名60多歲的女子,而且是已婚女子,不僅送花、送禮,還駐守她家,驚嚇當事人,最後被警方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逮捕現行,移送法辦後遭預防性羈押。
這是一樁於2022年月的新聞案例,由這個新聞,我們想告訴各位關於跟騷法的議題。
一、 新聞案件內容:
一名50多歲的老翁,於今年2022的3月就開始追求6旬的女子,與其說追求,不如說是騷擾,而且不間斷的騷擾,該名女子還已婚。該名老翁到女子住家門外站崗還送花,該名女子拒絕後,該名老翁仍舊不放棄,依然瘋狂追求。
不僅站崗、送花,還送禮,始終等不到該名女子的回應,該老翁還大聲叫囂、咆哮,此種瘋狂舉動造成該名女子困擾,更心生畏懼,該名女子拒絕後反遭該老翁言語威嚇、威脅。
接著一路到今年2022的6月1日後「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上路,該名女子立刻報警、提出告訴。
但,該名老翁卻不聽警方勸告,於當月28日繼續上門騷擾該名女子,該名女子驚嚇不已,即刻報警,員警到場直接逮捕現行,因屢勸不聽,而被警方依跟騷法逮捕現行犯,而後移送當地地檢署偵辦,獲得准許預防性羈押,以維護該名女子免受老翁騷擾。
二、 最終判決結果:
上述的新聞是今年7月的新聞案例,目前該老翁已遭警方依據「跟騷法」逮捕,並且獲得准許預防性羈押。
根據上述的案件中,我們想和大家聊聊關於「跟蹤騷擾防治法」。
Q1:為什麼一開始女子報警,老翁沒有被逮捕?
A: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3條與第12條記載:
第 1 條: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意指:為保護他人人身安全、行動自由等,免於被他人跟蹤騷擾行為,所以才制定跟騷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3 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意指:如果他人有以上行為,且反覆、持續對特定人士進行,且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懼、害怕,甚至影響日常生活、社會活動,即為跟蹤騷擾行為)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第 12 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意指:經過法官判決決定如果該跟蹤騷擾行為是事實,而且有必要的話,就應給當事人保護令,以保護當事人。)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Q2:為什麼後來老翁會被逮捕、依法送辦,並受「預防性羈押」?
A:因為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21條記載:
第 21 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18條第2項、第19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意指:如果犯罪嫌疑重大,且事實有反覆出現,則法官可能認為有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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