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的選擇除了考量價格、地段、視野之外,有沒有好的鄰居也是非重要的。如果遇上惡鄰居,真的很難開心,所以才會有一句話:「千金買屋 萬金買鄰」,有好鄰居可是比買好屋更加重要,但我們很難挑選隔壁、樓上樓下的住戶,因此當遇上惡鄰居時到底該如何自保呢?趕緊看下去吧!
■新聞案例簡述
這是2022年6月的一則新聞,高雄有網友在臉書某社團抱怨鄰居在住家門口堆放許多東西,除了各種資源回收的大包雜物、空罐、更有許多紙箱堆疊,高度都也已經超過窗台。
除了看過去明顯髒亂之外,這些雜物的堆疊已經影響到人員通行,再者,若不幸發生火災,這些紙箱不但是易燃物,更是嚴重阻擋他人逃生索命符。
該貼文一出,馬上湧入網友留言,引發熱烈迴響,「擺一點東西就算了,擺成這樣真的不行」、「雖然知道你很無奈,但是消防逃生的問題盡快解決比較重要」,但是原PO也回應對方是長輩,除了有些重聽,還會裝可憐,住戶不斷提醒、苦勸多次仍不見對方改善,真的讓人很頭痛。
■應對方法:
面對這種情況,其實住戶們可以訴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用法律的力量來限制對方,盡可能地維護到大家基本的居住權利。
以本案例來說公寓大樓住戶在樓梯間、開放空間堆積各種資源回收的大包雜物、空罐、許多紙箱,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1.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3.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4.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5.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住戶可以要求租屋處的房東、管委會、管理負責人向該住戶進行勸導、制止,如果經過制止仍然沒有改善,就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請求協助處理。
*管理負責人: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28條第3項、第29條第6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管理委員會:
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如果經過勸導仍無改善,將由主管機關依法開罰,本案件可處四至二十萬元的罰鍰,可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9條第2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17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者。
2.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中雖然沒有提及案件後續,但相信大家都想要有良好的居住環境。面對鄰居的行為若覺得自身權益受損,請不要一直忍氣吞聲,因為不便、不舒服的永遠是自己,若讓鄰居為所欲為,只會讓自己連在家都無法好好休息。因此當有惡鄰居,除了上網爆料、分享,更需要尋求正確的管道解決,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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