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台南玉井有名男子因心生不滿真理佛堂,而後在佛堂門口灑下汽油、點燃釀成大火,形成大型火災現場,且認為草菅人命,經一審法官判決「死刑」。但到了二審時,法官卻撤回一審的裁決,改判該男子無期徒刑,這是為什麼呢?那就讓我們一同來聊聊,如果有任何問題也能詢問我們的免費法律諮詢。
這是一樁2019年12月的新聞案例,由這個新聞,我們想和各位聊聊關於縱火的刑責。
在過去2019年12月時,台南的玉井真理佛堂遭曾文彥縱火,在這場縱火案件7人身亡2人重傷。而在2020年底,曾姓男子雖然依照殺人罪被法官判決「死刑」,原因是因為法官一開始看不見曾姓男子任何悔改的心意、且嚴重的心理障礙(反社會人格)治療後效果不彰顯,擔心曾姓男子有再犯的風險。
但後來該案件上訴到二審,在今年2022的2月判決結果出爐,法官決定撤回原判決死刑的結果,改判決無期徒刑,並且終身褫奪公權。這又是為什麼呢?為什麼一審判死刑,到了二審卻變成無期徒刑?
根據警方調查,曾姓男子從小有反社會人格,但父母無力教育,帶他到玉井的真理佛堂前輩堂收留,希望曾姓男子能夠被感化。但曾姓男子卻在居住佛堂期間,常常情緒失控和他人起糾紛,更揚言要縱火燒了佛堂,最後被請出了真理佛堂。
到了2019年年底曾姓男子想回頭要求佛堂負責人讓他返回居住,負責人婉拒之後,曾姓男子心生不滿就去買了兩桶汽油,再搭乘計程車回到真理佛堂,將汽油潑到建築物的走道和樓梯、門,也因為真理佛堂的建築物是木質的結構,火一點燃便一發不可收拾。最後6名民眾來不及逃離,被濃煙與烈火活活燒死;有1名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還有兩名及時逃生,但仍受重傷。
縱火犯罪後他呆在現場看著這場大火不斷蔓延,而後自行打電話報警,待警方趕到火場後,曾姓男子甚至想逃跑,所幸被警方壓制逮捕。
但經法官判決,曾姓男子犯罪後並無悔意,且視人命如草芥,因此一審時判決曾姓男子死刑。但經過二審後,法院決定撤回原本的裁決結果,改判曾姓男子無期徒刑,並終身褫奪公權。
Q1:曾姓男子縱火案件觸犯了什麼樣的罪刑?為什麼法官只用殺人罪判刑?
A:曾姓男子縱火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殺人罪」和刑法的「放火罪」
根據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記載: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縱火殺人不成者就是未遂犯。)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的第173條「放火罪」記載: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指:放火燒毀他人現居住的住宅或是他人所有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運輸工具,都將可能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縱火燒毀不成者就是未遂犯。)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但法官會以殺人罪判決,是因為「他放火的行為,其目的是要殺人」,所以才會以殺人罪判決。
Q2:為什麼曾姓男子明明無悔改之意,卻還能免於死刑?
A:因為兩公約施行法、他有打電話報警自首、對於被告家屬賠償、受害人不一定要被告者被處死刑。
1、 兩公約施行法:曾姓男子雖然有反社會人格,但不在刑法的減刑要件裡頭,但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考量曾姓男子年幼時「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且治療結果不佳,所以即便不符合刑法第19條規定,還是可在考量刑責階段作為有利的減輕刑責的依據。
2、 他有打電話報警自首:在縱火後曾姓男子有打電話給警方報案,表明是自己縱火的,符合了刑法第62條的減刑要件(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雖然他並無悔改之意,但他有打電話報案仍是自首的一種行為,讓檢察官和警方日後偵查可以更容易,所以就可作為減刑的要件。
3、 對於被告家屬賠償:曾姓男子事後積極補償受害者的家人們,給予他們精神慰問金,雖然受害者的命無法挽回,但仍可視為態度改善、有努力調整。
4、 受害人不一定要被告者被處死刑:因為曾姓男子的父母積極和受害者家屬們和解、協商,釋出最大的誠意,而使受害者家屬不再堅持曾姓男子被判死刑,而且也因為擔心有再犯可能,所以二審時,法官決定撤回死刑的裁決,改判處無期徒刑,並終身褫奪公權。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有任何的法律疑問或不解之處,歡迎與我們聯絡,連絡電話在這裡,請撥打03-2200161,讓我們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針對您的案件與狀況給您回應,讓您了解您的案件,更可以提供您後續的解決方向,所以如果您有任何的法律問題與疑惑都歡迎致電和我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