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個人都知道當婚姻關係要結束了、要準備離婚了,不論是訴請離婚,又或是協議離婚,都會談論到贍養費和孩子的監護權,當然還有扶養孩子的扶養費,那有些人會認為贍養費就等於扶養費,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對的嗎?似乎有些出入的吧?那您確定您真的了解扶養費和贍養費了嗎?兩者真的是一樣的嗎?今天就讓我們來破解大家的迷思吧。
在協議離婚時,許多人總是認為主要照顧孩子的那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扶養費,是的,這沒錯。但是也有人認為扶養費等同於贍養費,可這兩者似乎有些不同,所以今天我們就要來和大家聊聊關於「贍養費」與「扶養費」的不同之處,讓我們來破解大家常有的迷思吧。
Q1:贍養費等同於扶養費嗎?法律Q&A
A:首先,您必須先釐清一件事,「贍養費」是給「配偶」的;而「扶養費」是給予「孩子」的。
孩子的扶養責任是雙方父母的,絕非其中一方的權利與責任,更不會受到離婚或是監護權的影響,也不能因此受到改變或限制。
給配偶的贍養費是因為在法官判決離婚時,其一方會因為離婚而讓生活陷入困境的狀況下,給予的支助金;和扶養費是不相同的,也不等於,兩者更沒有關係,絕對不同的兩筆費用。而贍養費的金額和法官的判決沒有太大的關係,是由協議離婚的兩方自行決定的。
Q2:如果父母一方沒有監護權,是不是該方就不需支付扶養費?
A:那如果沒有監護權,是不是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可以不用支付贍養費?當然不,就和上一點所述「贍養費不等於扶養費」,扶養費是給予孩子的,而且扶養的義務並不會因為監護權受到影響而改變,所以不論是有沒有得到監護權的那一方都應當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教育費用。
即使伴侶兩方從未結過婚、未有過婚姻關係,只要該孩子是有經過認領手續登記完成的,在法律上,他們就是孩子的父親與母親,也就有了扶養孩子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民法 第1116-2 條」記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都應享有扶養的責任與義務,並不會受到父母的婚姻關係影響。)
Q3:如果不給予扶養費,扶養方是不是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強制執行?
A:離婚協議書是將離婚的雙方彼此談定好的,所以兩方都應當履行、遵守,那若是其中一方不願意履行、遵守約定,該怎麼辦呢?可以強制執行嗎?
其實這時候就需要請法官判決,透過訴訟程序,讓法官重新審視、整理、確認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待法官審判後的裁決結果書,才能要求對方完全配合,如果對方不履行、不遵守,才能強制執行。
根據全國法規「強制執行法 第39條」記載:
第 39 條
1、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2、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如果雙方在分配、協議金額有異議,或不履行的情況可向法院提出書狀,請求法官判決。所以雙方在協議書上談妥的扶養費,如不履行不可強制執行,應向法院提出申請。)
Q4:協議書談妥後,答應放棄對方扶養費後,就不得反悔了嗎?
A:如果談妥協議書後,明明同意放棄對方的扶養費,真的沒有反悔的餘地嗎?其實不見得,雖然協議書的內容是由想離婚的夫妻雙方約定、簽訂的,照理來說應當履行承諾才對。
但如果想反悔,其實是可以的,可是該怎麼做?扶養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對方要求支付扶養費,向法官申請後,如果會影響到孩子的益處與權利,即使雙方父母簽訂過協議,仍然會依照彼此的經濟狀況重新裁定判決。
根據「民法第 1084 條」記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 1085 條」記載: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透過上方兩點法條可得知,孩子若由一方扶養,另一方應共同負擔扶養費,且不受父母婚姻影響,必要時,孩子可向其中一方提出協議或重新判決。)
Q5:主要照顧人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負擔所有的扶養費嗎?
A:主要照顧人可以向對方要求全額負擔扶養費嗎?如果雙方自行協議好,且離婚後也沒賴帳,通常是不行的,因為協議離婚談妥後,離婚協議書是要經由法官審視、確認後才能執行的。而且父母雙方都應負擔孩子教育費用,這是身為父母的義務也是責任,所以法官在裁決時,會根據父母兩方的經濟狀況與收入比例做判決,讓雙方分攤孩子的扶養費用與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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