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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妥外遇賠償後就無須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 否則你的賠償會少拿很多

談妥外遇賠償後就無須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 否則你的賠償會少拿很多

談妥外遇賠償後就無須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 否則你的賠償會少拿很多

如果你已經透過其他方式,確認了自己的伴侶有外遇行為,更甚至是已經與伴侶以及外面的第三者協議好賠償的金額與內容後,其實就沒有再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必要,就算是對方想要耍賴不支付賠償費用,應該是提出民事官司要求對方履行當初的承諾。

快速導覽

案例介紹

陳男與張女是一對夫妻,但是在結婚幾年後,陳男意外發現妻子張女竟然多次陪同友人邱男進出汽車旅館,事後陳男主動出示自己收集到的證據,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要求2人賠償200萬元。

後來因為邱男沒有履行賠償契約支付賠償金,因此張男就自行撰寫狀紙對邱男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並且求償300萬元。

雖然張女與邱男辯稱兩人是因為外出遊玩疲累,所以才前往汽車旅館休息。但法院方面認為,兩人共同前往汽車旅館的行為已經超脫一般正常社交範圍,因此認定兩人侵害配偶權成立,最後判處40萬元賠償給張男。而也因為法院針對兩人的外遇行為重新議定,因此張男手中持有的200萬元外遇賠償協議也無法執行,不能再依賠償協議對兩人進行求償。

相關法條分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院認定,張女與邱男共同進出汽車旅館的行為,屬於進出「道德危險領域」,已經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因此認定兩人的行為侵害配偶權是成立的。

民法第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在陳男已經與張女、邱男達成外遇賠償協議時,該份協議自動視為和解契約。如果邱男不願執行和解契約內容,其實要做的事情不不是項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而是要拿著和解契約提出告訴,要求邱男依照協議履行。

民法第227條
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1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9條
1.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如果邱男拒絕履行當初自己簽署的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債務人,如果當初的協議上有制定金額的支付期限,並且有追加延遲罰金或利息的話,邱男必須全權負擔。

就算沒有制定支付日期,張男依就可以透過存證信函制定時間請求給付,如經催告後邱男還是沒有給付的話,邱男也是要依照協議內容賠償負責。

常見QA問題

Q:所以如果對和解賠償金不滿意的話,不能重新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嗎?
A:可以,但不建議,除非你當初的賠償金額議定得很低,但通常如果前面已經有和解的話,法院會參酌內容,並且制定一個更為合理的賠償金額,通常這個金額會遠比你所提出的賠償金額低上許多。

Q:如果對方不給付賠償金,我該怎麼做?
A:其實應該是拿著當初的和解協議,到法院提出民事官司,要求對方履行合約,接著對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一種由司法單位介入「強制」執行契約內容的手段,最大的目的就是將「契約內容」變成現實。法院接受你的強制執行聲請後,拿著法院的強制執行公文,到戶政單位、國稅局、銀行調查違約人名下資產,接著全數告知法院,由法院發出命令,強制扣押、拍賣或轉移違約人名下資產。

Q:我能在和解協議上多要求其他事情嗎?
A:可以!而且要越細越好,並且附帶懲罰性違約金的金額。比如,如果今天你的伴侶因為外遇而進入賠償談判,你可以針對兩方額外要求一些事情,比如,可能第三者要在限時之內自動離職、在臉書上發文坦承自身行為,並且公告至頂一年,或是最常見的「兩造雙方不得使用各種方式維持聯絡」。當然,如果要求伴侶每個月額外支付一筆費用,這也屬於額外的要求,也是可以寫在和解協議上的。

除了額外的要求要寫清楚內容、執行時間外,另外還要有「懲罰性賠償」,這個懲罰性賠償是你追討的一個明確的依據。如果你今天沒有制定一個明確金額的懲罰性賠償的話,到時候就是由法院判決,實際上也是有很高的機率會被法院大打折扣。而如果你有撰寫清楚的話,法院有很高的機率還是會要求違約的人依照合約履行賠償義務。

Q:我要求他們不得繼續聯絡,但還是被我抓到他們繼續聯絡的話,該怎麼自保?
A:這就要看你當初有沒有明文紀載在和解協議上,如果只是口頭、沒有紀錄的話,那就完全沒有用。只能依照他們的行為再一次的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而且也要依照實際情形看是否能成。

如果你有明文約定,但沒有懲罰性賠償金,那麼就是由法院依照他們的行為來判決,不過通常判決金額會比你主張的金額低上許多。

如果你有明文約定,也有制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話,那麼法院會依照你所制定的內容來要求違約人履行的機率就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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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其實要注意的細節非常的多,在實務層面上其實太多太多的事情,無法用簡單的文章描述清楚。就像前面所提到的「懲罰性違約金」的部分,如果你提出來的金額太高,對方也有可能透過民事訴訟的手段,利用司法強制降低違約金的支付,或是取消支付。

如果你有這方面相關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協議方面的問題,或是有任何的法律問題,請準備好你的問題,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我們絕對不吝於提供您解答,相信您可以得到最即時的解惑與最適切當下情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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