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王姓女子與張姓男子自離婚後,就開始爭奪10個月大的女兒,王姓女子指出,年幼的女兒時常哭鬧是因為受到驚嚇,就被張姓男子的家人帶到廟裡請師父收驚,後續廟裡師父還提供了符咒、來源不明的藥物,與張姓男子的家人說明要定期給小孩服用,便能改善小孩受驚的問題。
不過,張姓男子極力否認自己的父母有使用民間偏方餵食女兒,之後法官請社工人員探視雙方家庭狀況,經社工探視後,雙方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等等都利於育兒條件。經觀察,10個月大的女兒與媽媽關係較為親密,因此法官最後以「幼兒從母」為原則,將女兒的監護權判給王姓女子,而張姓男子可以定期探視。
隨著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離婚率逐年攀升,有許多獨立自主的新女性,會選擇未婚生子照顧孩子,但是你知道嗎?要面臨爭取子女監護權是最大的問題,
也是民事家事案件最常見。
當然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雙方達成共識,談妥好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可是在現今,仍有許多人為了爭奪孩子的監護權,鬧上法院的比比皆是,比如知名藝人王力宏與李靓蕾、江宏傑與福原愛等等,除了造成雙方衝突以外,對於子女的心目中可能會埋下陰影。如果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任何一方都能訴請法院進行判決監護權歸屬,由法官來認定誰照顧子女,是最佳利益。
Q1:夫妻離婚後,法院如何判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Ans: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由於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幼兒從母」的法條,所以法院在審理親權爭議時,法官利用「幼兒從母」主要是作為輔助判斷基準,當然還是會以其他因素來判斷監護權歸屬:
主要照顧者
維持現狀
手足同親
尊重子女意願
幼兒從母
同性別親權優勢
Q2:什麼是「幼兒從母」?
Ans:幼兒從母通常是指0-3歲,主要是子女在嬰幼兒時期,通常會需要媽媽的養育,並且經調查指出,嬰幼兒與母親有著心裡、生理上會產生依賴的狀況,因此媽媽的角色,有助於嬰幼兒未來學習發展。
Q3:幼兒從母是女性獲得子女監護權的優勢?
Ans:其實不盡然。雖然說子女在嬰幼兒時期,若判決給母親是最好的選擇,但實際上,法官認定的標準是以孩子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如果今天媽媽因為要工作來撫養孩子的所有開銷,又沒有婆婆、娘家後援的狀況下,法官就會擔心媽媽要工作無法兼顧孩子,有可能會影響最後的審判結果。
Q4:上述新聞張男可以定期探視孩子,什麼是探視權?
Ans:根據民法第 1055-1 條違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文規定:
1. 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
2. 前項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
3. 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4. 當前開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取之行為,諸如拘留、監禁、驅逐、遣送或死亡(包括該人在該國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該締約國於受請求時,應將該等家庭成員下落的必要資訊告知父母、兒童,或視其情節,告知其他家庭成員;除非該等資訊之提供對兒童之福祉造成損害。締約國並應確保相關人員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若其中一方擁有了子女監護權,那另一方則是擁有定期與孩子見面、相處的探視權。或是還有一種狀況,如果雙方離婚或是分居已6個月以上,雙方可以協調成為孩子共同監護的權利,只要協調好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與孩子定期見面、相處即可。
Q5:如果對方阻止我看小孩怎麼辦?
前妻或前夫頻頻阻擾之下導致無法見到孩子,那該怎麼辦?這是現今許多人會遇到的問題。
如果在當初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內容沒有特別約定探視權,或是紀載不明確,導致後續發生糾紛,建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裁判,將探視權詳細的內容列出並公開,比如探視方式、探視時間、探視地點等等。
如果協議書上有約 訂好探視權的詳細事項,但最後對方卻變卦不履行約定,建議可以蒐集證據向法院提出協調或強制執行,比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等等。
Q6:探視子女的權利可以行使到幾歲?
一般來說,監護權與探視權是子女年滿20歲之後可以停止,主要是通常這年齡在法定認知上已經是可以識別以及有行為能力,且心智上也漸漸較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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