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侵害配偶權?我們可以先看看在《民法》侵權行為法條中,所載明的:
《民法》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民法中,195條第3項所標示的「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即為配偶權。
我們可以先看看以下新聞案例—
2022年8月,一名人夫熱愛爬山,並因此結識小三,兩人藉著興趣相同,逐漸親密,而後產生了情愫,開始交往,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妻子發現兩人的煽情訊息內容及私密照,外遇情事始曝光。
雖人夫承諾會與其斷絕聯絡,但小三不僅否認介入婚姻,還再度相約人夫爬山,正宮忍無可忍提告,法官根據兩人的對話內容和行車紀錄器等等,判定小三漠視正宮情緒,侵害配偶權情形嚴重,考量小三月薪4萬7千元,判賠40萬。
自我國刑法將通姦除罪化以後,正宮求償僅剩民法中的「侵害配偶權」。原則上,侵害配偶權的優勢為「認定較為寬鬆」,在證據的使用上,並不像刑法通姦罪需要有「性器交合」的相關證明才能視作通姦鐵證。在民法上,只要有摟腰、牽手,甚至煽情的對話紀錄,都可做為「逾越朋友分際,影響家庭和諧」的證據,獲得民事的侵權損害賠償金。
雖然認定範圍較為寬鬆,正宮還是有可能敗訴,可能有些人也曾有看過引起熱議的一則新聞「法官認為憲法優先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權,並認定配偶權不存在,判決正宮敗訴」。在這個案件中,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對法條的解釋不同而出現讓社會譁然的判決。當然,這是相當少數且罕見的判決。基本上,多數法官仍是認可配偶權的存在。
根據《民法》195條,侵害到配偶無論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者,皆可請求賠償。配偶權本身基於婚姻中,認定為雙方皆有「忠實」義務,一旦有一方出現背棄之行為,更甚者造成忠實方的精神狀態不穩,都屬於侵害配偶權。同時依據情節之重大,也會影響判決之輕重。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也常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被拿出使用的184條,亦說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知情而為的小三」是絕對必須擔負損害責任的。
在「配偶權」存在的前提下,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標準是什麼?最大的關鍵就在法官是否認定此舉「逾越朋友界線」。
朋友界線一詞其實也很主觀,但就一般朋友而言,我們並不會對話露骨鹹濕、傳送煽情訊息,更不可能互傳私密照或製造許多二人時光。朋友間搭個肩或還可辯,但摟個腰只要對方不是Gay,都算有點「特別」了。
只有物證算數嗎?人證也算。無論身邊親友,甚至大樓警衛,只要是能指認、協助確認對方出軌之事實,如「常見雙方相偕出入」、「曾聽聞兩人親暱互稱」,都可以做為證據提供,法官也會酌情作為依據。
舉以下新聞為例—
一名人夫於106年結婚育一子,因家中經濟吃緊,妻子當起了直播主,未料妻子後來以「直播場地需求」等理由,住進男性友人家,合照中還有多次摟抱。同時其妻不僅常和粉絲單獨出遊,甚至會互傳曖昧對話,某次更突然傳訊給人夫:「上次…有射一點在裡面嗎?」人夫認為其妻誤將傳給別人的訊息傳給他,認為她已和別人無套發生關係,怒控妻子侵害配偶權並求償。
妻子則辯稱,該名男性友人為相識10多年的同志好友,且無論是與多名男性聚餐或其他,都絕無不軌,僅為單純社交,而因丈夫前次性侵她,才會傳訊詢問。
對以上說詞,法官認為人夫堅稱妻子與「生理男性」的友人擁抱,依雙方交情而言單純擁抱並非踰矩,而根據夫妻二人間往來訊息可見,雙方仍有房事發生,因此妻子事後傳訊詢問,也合情理,因此法官依證據不足之理由,判決該名人夫敗訴。
上面提到,侵害配偶權認定的標準既然為「雙方是否逾越朋友界線」,那敗訴的主因就多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如以上新聞案例,丈夫指稱卻無有力實證能夠證明妻子確實與他人有不正當之交往,因此吃下敗仗。其妻是否真有外遇,光從新聞無法得知,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你打算告對方侵害配偶權,卻未做好應變準備去反駁對方的辯證,都有可能讓自己反吃悶虧。
雖然如今《民法》侵害配偶權界定較為寬鬆,但你還是需要謹記:「這是雙方的官司」,即使你有證據,對方也有權為自己辯護並提出反證,因此你必須準備好要如何反駁對方所提出之「合理解釋」,除非你的證據是相當清楚明瞭、直白見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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