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通姦除罪化之後,我們接到婚姻、外遇相關的諮詢量不減反增,或許是因為少了刑法的約束,大家對於自己在婚姻中的權益、受到的保障都備感憂心,對於那些正經歷伴侶出軌、外遇的民眾來說,想必更是煎熬無比。
今天我們將由一則過往的案例帶出有關「通姦」、「侵害配偶權」、「離婚」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希望能透過今天的解說解決您目前心中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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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綱
女方與男方結為夫妻多年,但2017年時因為工作關係需要分隔兩地,男方至大陸地區工作,女方則留在台灣,2018年某次在大陸的先生回台時,無意間發現妻子與小王有密切的對話、聯繫,憤而提告雙方「通姦」,但因為通姦定罪需要有確切的性交證據,法官單從雙方對話紀錄中並無法證明雙方已發生性關係,因此通姦罪不成立,先生敗訴。後來妻子承諾不再犯,也得到了先生的原諒。
而遠距離的婚姻,也相安無事地維持了3年左右,到了2021年,丈夫回台準備過農曆新年時,再次發現了妻子的外遇行為,對象還是三年前的那位小王。感受到真心換絕情的他實在非常灰心,也決議要離婚,因此撥通了我們的諮詢專線。
「之前提告過通姦敗訴,現在除罪了還能怎麼做?我也想跟她離婚了。」
通姦除罪是2020年的事情,2021年開始變為尋求民法「侵害配偶權」的保障,而「離婚」,只要擁有證明婚姻無法存續的證據,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
■案件結局
先生請徵信社蒐集妻子與小王的對話紀錄、約會牽手、接吻的照片作為證據,向雙方提告侵害配偶權並訴請離婚,最後判決兩人離婚,妻子與小王總共需要賠償丈夫4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案例相關疑問
一、 為什麼當初告不成通姦罪,現在告的成侵害配偶權?
刑法第239條(已廢除)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侵害配偶權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當初先生提告刑法,定罪需要明確的通姦證據,因為只有對話紀錄並不足以證明對方有無通姦,因此不成立。
而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較廣,範圍較大,只要逾越一般正常友好的相處模式、侵害到您身為配偶的權利,就可以做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如同先生在提出訴訟時提出對話紀錄、約會牽手、接吻的照片,已經侵犯到先生身為配偶的權利,因此提告是成立的。
二、 案件中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因以及依據為何?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照本案例來說,雖然夫妻雙方長期分隔兩地,感情或許因為距離關係較難以維護,但是雙方分居是因為工作的關係,並沒有「惡意遺棄他方」的意思;而丈夫手上也沒有雙方「通姦」的證據,但確實有配偶權遭到第三人侵犯的事實。
因此法官是以民法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三、 如果選擇協議離婚,還可以求償精神撫慰金、贍養費嗎?
可以。除了本案例的提告侵害配偶權以及訴請離婚,也有些人會選擇提告侵害配偶權,而離婚使用雙方協議的方式。
不一定要全部依循司法流程,主要是因為有些時候離婚官司的訴訟程序較冗長、需要討論、調查、驗證的地方很多,能夠以理性的方式協商一定比對簿公堂來的和平些。民眾想選用何種方式都可以,只要擁有完備的證據,無論訴訟或談判、協議都能處在優勢地位。
四、 提告侵害配偶權需要那些證據?
侵害配偶權的門檻比通姦罪來的低,只要逾越正常友好關係的相處,都可以作為提告的證據。
例如:雙方通訊軟體的曖昧對話紀錄、半夜常常打電話來聊天,一聊就好幾個小時、約會互相餵食、牽手逛街散步、親吻、傳送私密影像給對方、進出汽車旅館…等。
只要有證據,就能得到賠償。當然最後法官判決賠償的金額會隨著情節輕重有所高低,因此當您想要得到越高的賠償,就需要越深入、明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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