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一名盧姓男子今年50歲,由於從年輕時就懷抱著日後老年時,可以在鄉下過上自給自足生活的夢想,於是公司同事王先生知道盧男的夢想後,便將自己在台北的土地無償借給盧男,讓盧男可以暫時栽種喜歡的農作物。前幾年,盧男很開心的實現自己的夢想。直到最近發現,在都市因為環境及空氣汙染的情況下,會影響部分農作物的生長,不論盧男用何種方式來栽種,部分農作物在幼苗階段很快就枯萎,讓盧男在栽種的路途上遇到不小的挫折,栽種熱情也漸漸不再。
後來看到朋友陳先生利用自己名下的土地改建為私人停車場,由於附近都沒有停車位能方便停車,所以停車場一開幕時,顧客源源不絕賺進不少鈔票,也帶動了附近店家的商機。看在眼裡的盧男,非常羨慕陳男快速嗅到商機,也想東施效顰向陳男看齊。於是,擅自將王男借給自己栽種的土地改建為停車場,2年之後,停車場的生意經營的有聲有色,營收持續穩定成長。但是最終還是被王男發現,王男看到自己的土地被私建為停車場,感到非常的氣憤,於是,王男決定收回土地不再讓盧男繼續使用,另外王男以地主的名義繼續經營停車場。
經由上述故事得知,根據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由於王男一開始出自於好心將名下的土地,無償借給同事盧男栽種農作物,但沒想到盧男因一時貪婪,遺忘了這土地不是自己的,就擅自將土地改建,愧對王男的一片好心。
Q1:雙方在未簽訂任何契約之下,王男直接將土地收回、停車場經營者變為自己,又是否合法呢?
Ans:
在無償使用借貸期間,雖然不會有租金以及契約的問題,但如果借貸期滿,也沒有其他合法的理由來佔有土地,盧男應將土地歸還給王男。
根據民法第470條之1條文規定: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Q2:什麼是無償借貸?
Ans:
依據民法第第 464 條文規定: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指當事人以免費的方式,將自己的東西借給其他人使用,而對方使用完畢之後就必須要歸還原有的物品。借貸人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或利息給當事人。
Q3:什麼是借貸契約?
就是雙方約定,當時人將物品交由對方無償使用。如果雙方約定協議以其他物品來付出借貸的代價,就屬租賃契約。而借貸又可以細分為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2種。
Q4:王男與盧男當時未約定土地借貸時間,那王男隨時可以收回土地嗎?
Ans:
依據民法第470條之2條文規定: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所以王男可以隨時收回土地。
Q5:盧男可以要求王男歸還停車場的所有工作物品嗎?
Ans:
根據民法第463條文規定:
1.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2.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431條第1項之規定。
3.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盧男雖然將借來的土地私自建為停車場,確實是違反了當初與王男的協議,而停車場建置的任何設備都是盧男自行購買設置,除非盧男願意將土地恢復到以往當初王男借出的樣子,所以就算土地是王男的,但盧男有權可以拿回停車場所有自己購買的物品。
Q6:如果盧男與王男雙方有訂下歸還土地的期限,時間還未到的情況,王男可以要求提前返還嗎?
Ans:
根據民法第472條文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1.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2. 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3. 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4. 借用人死亡者。
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項條件,王男隨時可以提前請求歸還。
Q7:如果盧男、王男雙方訂下契約,那麼借貸契約內容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Ans:
借貸人與被借貸人的個人資料需詳盡:比如雙方真實姓名、簽名與蓋章或手印、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資料必須詳細載明,以確保保障。
借款資訊:借貸金額、借貸方式、借款日期都須清楚載明。又可細分為現金及匯款方式,避免日後有其他爭議。
利息計算與支付:契約內容需清楚載明利息計算方式、支付方式、利息付款時間等等。如果是屬於分期付款,須註明分期期數、每期還款金額。如果契約內容沒有約定要支付利息,那必須要註名「本契約無約定利息」等字樣。
還款日:如果沒有詳細註明還款日期,又想讓對方盡早還借貸,那就必須先寄出存證信函表示,借貸人該還款了。
擔保品或擔保人:如果與對方在行使借貸的行為,與對方約定不需要提出其他物品做為擔保,可以在契約上註明「本契約無約定擔保品」;若是在借錢的情況下,可以與對方簽下本票,日後對方不想還錢,可以利用這張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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