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年紀的父母,失去了工作的能力,但因為過去和子女失聯,且尚未盡到照顧之責,這樣的情況,子女需要扶養其父母嗎?又需要扶養到什麼程度呢?一定要扶養嗎?不能提出異議嗎?或許許多人會想,過去沒有受到父母的照顧,那為什麼父母老了,需要照顧、扶養他們?今天免費法律諮詢就要來給各位解答。
在屏東有位上了年紀的老翁,已經75歲,因為有了年紀,沒辦法穩定工作,只能透過家庭代工、幫工廠打零工維持生計。但是實在難以生存,且居住的房子也就獨自一人住,沒有親人陪伴和照顧。雖然他有三位兒子,但多年未聯繫,早已在40年前失聯,實在難以開口向三位兒子索取扶養費,甚至難要求三位兒子來照顧自己。
因此該老翁只好請求法律途徑,向法官提出訴求,請求孩子提供扶養費。法官聽完老翁的敘述後,這三名兒子在老翁35歲時就彼此失聯了,這樣算起來三位兒子當時還是未成年,但經過了這麼多年,照常而言應該都已成年,也有了穩定的工作與收入才對。所以法官以合法的方式通知三名兒子,依法主張、要求他們給付該老翁扶養費。即便多年未聯繫,但仍可依法要求孩子支付扶養費。
最後法官判決三位兄弟每個月都應支付老翁幾千塊作為生活費,讓老翁可以維持日常生計。
看到這邊,應該很多人會冒出許多疑問,為什麼失散多年的父親,需要孩子提供扶養費?明明過去也尚未盡到父親的職責,為什麼孩子大了、他老了,孩子要扶養他?那又要扶養到什麼樣的狀態呢?有一定的標準嗎?難道不能有異議?法官是怎麼判決的呢?
針對大家可能會有的疑問,我們整理了幾項問題來回答各位。
Q1:老翁年過75,已經是到了該退休的年齡,那要由誰來扶養他呢?
A:民法第1114條中有提到直系親屬之間是有扶養的義務的,且直系血親又列在第一項目中,由此可知,當人長大了、老去了,身為該老人家的子女就必須扛下這個扶養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該老人家沒有子女將會往下找尋第二順位的扶養人來履行這個義務。
所以故事中的老翁,依法規定應由三名兒子來履行這個義務與責任,扶養、照顧該名老翁。
根據「民法第1114條」記載: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Q2:如果三位兒子負責扶養,請問需要扶養到什麼樣的程度?扶養費一定要很高額嗎?
A:基本上扶養費用不一定要很高額,只要能夠維持老人家們的生計、日常生活就可以了,雖然是沒有規定的限度,但是也不是因此就可以用幾百元、幾十元來敷衍掉,必須要符合「每人平均每個月的消費支出」限定的金額,依據不同的縣市、區域會有不同的金額標準。那當然如果能力足夠,或是想多盡一點孝心的話,想多支付一點當然也是可以的。
Q3:如果三名兒子有異議,可以上訴嗎?法官又是怎麼判決的?
A:民法規定扶養義務與責任是對等的,父母要扶養孩子,從小時候開始,一路拉拔到成年(民法規定成年的年齡為18歲);父母老去後,理所當然的,扶養責任就會換到孩子的身上。
那如果像是案例中的老翁,長期和三位兒子失聯,且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與義務,這樣的話,三名孩子是可以以此做為理由,向法官申請免除扶養或減少扶養費。
Q4:那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嗎?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不用扶養?
A:身為子女其實也不見得一定要扶養年邁的父母的,有些子女若是過去尚未受到父母的照顧與扶養,可能會因此不想扶養其父母,這樣的狀況是可以向法官提出「民法第1118 - 1條 免除扶養義務」申請免除扶養的。
根據「民法第1118 - 1條」記載: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意指:如果法官判決扶養父母的義務讓子女覺得不服,又或是有任何覺得有失公平的話,子女可向法官提出請求減輕扶養的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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