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尚未離異,但已分居,可以用分居為由訴請離婚嗎?可孩子跟隨爸爸,媽媽想接走孩子,卻被爸爸刺傷,送醫不治,這樣的狀況,孩子又該歸誰?免費法律諮詢將透過今天的案例來為大家分析,讓我們通通告訴您,您想知道的都在這裡,快點跟著看下去吧。
一名居住在彰化的女子(化名為妞妞),因某些原因和丈夫分居,而孩子也跟著爸爸(吳姓男子),兩人分居數月後,跟隨吳姓男子的孩子生病了,又加上吳姓男子常常忙於工作,早出晚歸,無法長時間照顧孩子,妞妞想將生病的孩子接過來一同居住,並且就近照顧。但吳姓男子卻暴怒,在公園昏暗的角落中爭吵著,情緒居高不下,最後吳姓男子大打出手,打昏了妞妞。甚至再拿出一直放在包裡的小刀,再妞妞的胸前和肚子刺上幾刀,已昏厥的妞妞一動也不動,最後刺完吳姓男子逃跑,將妞妞棄之不顧。
後來經過的好心路人趕緊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妞妞送醫,但因為刺中要害,所以搶救不治死亡了。吳姓男子得知消息後驚恐萬狀,更擔心法律責任,決定逃跑、倉皇逃竄,躲避警察逮捕,甚至只能躲在廟宇門口的角落邊,連家都不敢回。更不用說還要繼續照顧孩子了。
像這樣的狀況,您可能會有些疑問,為什麼分居還不離婚?訴請離婚上可以用分居作為理由嗎?那位吳姓男子所觸犯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為什麼要躲警察?那位孩子在這樣的狀況下,又該怎麼辦,往後要誰扶養?
Q1:為什麼分居還不離婚?訴請離婚時,可以用「分居」作為理由嗎?
A:在民法的10項離婚原因中,並未記載「分居」這一項,所以尚未納入其中,也就表示,妞妞不得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那想要訴請離婚,就必須符合「民法的第1052條」第一條的10項情形中的其中一項,才能訴請離婚。
那如果想依據「民法的第1052條」的第二條的「其他重大事由」申請離婚,那也必須要發生很重要、很嚴重的事情,嚴重到法官認為雙方確實難以繼續維持下去才算。若單只使用「分居」,那麼證據力道可能偏不足。
所以如果想以分居的理由,可能就需要提出更有效的原因,為什麼兩人會分居,是因為對方家暴嗎;還是因為對方家人長期對自己的冷嘲熱諷;又或是對方可能有精神上的問題。
根據「民法的第1052條」記載: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意指: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維持不下去了,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請求離婚。)
Q2:如果兩人分居尚未離異,但吳姓男子不同意妞妞探視孩子,可以怎麼辦?
A:妞妞可依據民法的「探視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姓男子給探視孩子,因為父母都能擁有孩子的探視權,甚至妞妞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改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記載: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意指:父母應對於孩子維持密切的聯繫,且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對孩子而言更是。)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Q3:那位吳姓男子所觸犯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為什麼要躲警察?
A:因為吳姓男子用刀刺傷了妞妞,這樣可能會構成「傷害罪」;另外,妞妞送醫不治,導致死亡,這樣的狀況可能會形成重傷害;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的「殺人罪」。
根據刑法「傷害罪第277條」記載: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殺人罪第271條」記載: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4:那位孩子在這樣的狀況下,又該怎麼辦,往後要誰扶養?
A:像案例中的狀況,父母雙方都無法、不適於行照顧的權利與義務的狀況,法官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評判該孩子未來將由誰來扶養,並指定其他親屬作為其孩子的監護人,以照顧、扶養該孩子。
根據「民法 第1055-2條」記載: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法官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去評估到底誰適合照顧其孩子,並代替孩子指定監護人來照顧、扶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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