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村裡,一對妻子與兩名兒子過著幸福的小家庭生活,看似幸福又愉快,殊不知往後的日子竟出現了變化,讓本該和諧的關係變了調,丈夫對妻子言語暴力、精神暴力樣樣來,造成妻子的精神壓力山大,於是最後提出訴請離婚,究竟法官判決如何呢?請一同看下去,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告訴各位。
一對夫妻育有兩個兒子,一家四口住在鄉下,而爸爸是一名職業軍人,因為工作的關係無法常常回家,因此每天晚上都會視訊、通話聊聊天、彼此互動,一到假日就會立刻趕回家看看妻子和兩名寶貝兒子,甚至有休上兩三天的假期都會帶著妻子和孩子去遠一點的地方玩。日子算是過得幸福又愉快。
起初,剛結婚時夫妻的關係很是融洽,生了一胎後,兩人很保護這個孩子,放假時都會帶著他去些特別的地方遊玩。但生了第二胎之後,經濟壓力變大了,爸爸的薪水有些承受不住,因此無法再常常出去玩、過夜,甚至開始出現精神上的問題,開始想東想西、胡思亂想等狀況出現。兩名兒子再長大些,開始上幼兒園,經濟負擔更是大,讓爸爸實在承受不住。
接著每次回家後都會對妻子亂發脾氣、亂摔東西,看媽媽看在兩名兒子還小,所以選擇隱忍,但妻子選擇提出分居,妻子就帶著兩名兒子回到娘家去住。之後該名爸爸不僅不罷休,甚至打電話回妻子娘家辱罵妻子,跟妻子的家人說妻子在外有小王,所以才會跑回家去躲,讓妻子實在苦惱。於是妻子決定向丈夫提出協議離婚的請求,但丈夫不但不答應,更是惱羞,不斷辱罵妻子不要臉等等的。
兩人協議不成,妻子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法官審案時,發現該名丈夫因為經濟壓力過大,疑似有「憂鬱症」的狀況,所以情緒容易不穩定,法官也認為妻子提出的理由合理,因此同意兩人結束婚姻關係、准許兩人離婚,且孩子的監護權全歸於妻子,但丈夫每個月要支付妻子孩子的扶養費。
常常發脾氣、怒摔東西,像這樣的不定時炸彈確實令人困擾有傷腦筋,作為他的妻子似乎有些辛苦又可憐,且對於孩子未來多少也會有些影響,所以將孩子監護權歸於妻子也是好事。以免該丈夫哪天控制不住,傷害了兩名兒子。
H2:法律Q&A
Q1:為什麼法官會同意離婚?夫妻之中有人外遇嗎?精神暴力可以離婚成功?
A:夫妻兩人沒有行外遇的行為,但是仍可以離婚成功,是因為丈夫長期對於妻子言語暴力與精神上的暴力,已經造成妻子的精神傷害。
根據「民法第1052條」記載: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意指:夫妻雙方對於他方的行為已無法忍受,導致雙方無法再同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意指:夫妻其中一方對對方或對方的親屬有虐待行為,造成彼此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意指:夫妻其中一方可能把對方趕出家門,又拒絕他返家居住,就屬於惡意遺棄;又或是刻意不支付家庭費用、不履行負擔扶養費用,也是惡意遺棄。)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2:法官為什麼會將監護權判給妻子?
A:因為孩子是需要被照顧的,但即便丈夫有工作能力,也不適合照顧,因為現今許多社會新聞出現過,孩子因為爸媽離異,跟著不適合的監護人,往後一生過得痛苦又悲慘,受虐、毆打等悲劇;更甚至長大走偏、誤入歧途。所以法官為避免這樣的狀況再度發生,所以判決時會特別的小心、注意,因此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妻子。
根據「民法第1055-1條」記載:
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意指:法官在判決孩子的監護權時,應考量孩子的利益、斟酌實際情況,並注意以下事項去評判。)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Q3:為什麼丈夫不是監護人,卻每個月都要給扶養費呢?
A:夫妻彼此無法繼續走下去,會面臨到離婚的狀況,通常都是因為彼此的感情出現了一些問題。但孩子仍然享有雙方父母的扶養權和探視權,如果想放棄,就必須經由監護人同意,直到孩子成年,民法承認的成年年齡為18歲。
所以即使丈夫沒有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仍然可以探視孩子,且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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