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眼中,孩子永遠是孩子,從懷胎到出生、在襁褓中就不斷投注心力,將孩子拉拔長大,期望孩子能在未來開拓屬於自己的一片天地,相信這是每位父母的期許。
但當孩子隨著時間逐漸成長,自我意識也日漸清晰,父母有身為家長的顧慮與保護,孩子也有自己的想法,行為舉止、思想也會因為接觸到學校同儕、朋友而受到影響,有時就會與父母的觀念出現牴觸、對抗,也就是常見的「叛逆期」。當出現叛逆期,對家長來說是一個莫大的考驗,如何應對進退是每個家長必學的課程,而當未成年子女發生性行為,更是家長們的惡夢。
今天免費法律諮詢針對「未成年子女性行為」的案例帶出相關法律知識補充,希望可以透過相關新聞案例的分析,提供大家相關的知識及保障子女權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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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綱
這是2021年底的新聞
一名單親爸爸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因為天氣好想說幫高三的女兒書包洗一洗,結果沒想到在清空女兒書包時,意外發現書包裡面有「保險套」。
「我雖然快氣瘋了,但怕她也會生氣,我只有她這個女兒,很怕會失去她。大家幫幫我拜託。」
「我是單親爸爸,從她幼稚園開始就跟她相依為命,我不知道該怎麼問她,也怕她知道我翻她書包會生我的氣,一想到以前她跟我說跟同學去讀書可能都是騙我的,我就氣到不行。」
雖然發現當下相當震驚、氣憤,卻也在貼文的字句中充分表現了身為父親的不知所措集無奈,非常讓人心疼。
後續也有許多網友留言安撫,希望該名爸爸先冷靜下來,因為隨著科技發展、資訊的流通,擁有性經驗的年齡的確是有下降的趨勢。雖然發現保險套,但可能是遭到朋友惡搞,就算真的發生性行為,至少她知道使用保險套保護自己,無論如何,選擇生氣責罵並不會將問題解決,反而可能將女兒越推越遠。所以應該要靠關心、和平的溝通以及正確性觀念的補充來解決這個問題,今天我們就從未成年性關係的法律面切入探討。
■案件相關問題分析
▼幾歲可以「合法」發生性行為?
刑法 第227條
1.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刑法中規範性行為的年齡為16歲。
即使雙方有性行為的意願,與未成年(未滿16歲)者性交仍然會構成「妨害性自主權」。
所以當與未滿16歲的對象發生性關係,就會遭到刑法追究責任。
案件中的女兒就讀高三,約為17、18歲,因為已經超過16歲,如果女兒與對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合意性交)、也不是牽扯上金錢的性交易,那雙方的性行為是不具有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牽扯上金錢的性交易行為?
在台灣任何性交易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從行政罰鍰到刑事責任,依照當事人的年齡做為基準分層。
① 與成年人從事性交易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② 與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1條
1.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處罰之。
2.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兩小無猜條款
刑法 第227-1條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刑法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與未滿16歲的人在兩願、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而且為「告訴乃論」,去提告才會受理,不告則不理。
今天提供的法律條文較為基礎,再回歸父女的家庭問題,即使很難開口談「性」,似乎也會有滿滿的尷尬,但是有人教,總比發生後才檢討、生氣、不知所措來的更好。如果少了父母的指導、提點,萬一女兒懷孕了、兒子讓別人懷孕了,這又是另一種身體及心理的負擔,因此非常需要各位家長重視及妥善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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