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信不少服務業的教戰守則就是「客人至上,顧客永遠是對的」,當然要一間店要賺錢,勢必要提升服務、產品、裝潢、氣氛營造等各種層面高品質的享受,讓客人開心、願意來這邊消費,店家也能開心地賺錢,當然這是最理想的情況。
不過相信在新聞、網路上不時都會看到客人與店家/店員發生糾紛,起初店家都會以顧客為重,解釋、挽救、補償、道歉,能做的店家都會儘量配合,但還是有一些「得理不饒人」的客人,會成為大家口中的「奧客」。
奧客的行為有很多種,那今天我們就從新聞案例中帶出一些奧客常見的行為,以及背後可能牽涉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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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案例
2020年底的一則新聞
一名湯姓婦人在2020年4月時,到台北市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購買一條項鍊後不慎弄丟,於5月1日回到購買項鍊的專櫃對劉姓櫃姐不斷大聲地說「叫你們主管出來」、甚至還說「全家死光了嗎?」、「不賠就站在這邊不讓妳做生意!」、爆粗口等強烈的用詞。
而當天晚間劉姓櫃姐的母親為女兒抱不平,將當時湯姓婦人標罵櫃姐的影片上傳臉書知名社團,更發文:
「5分鐘花3500買條項鍊了不起嗎?自己戴項鍊搞丟,竟拿個空盒到百貨公司原購買櫃台辱罵無辜店員,說因為東西瑕疵害他搞丟!?店員有道歉也幫他處理,還是一直罵一直…還罵店員全家死光會不會太過份了?!最後樓管跟公司竟然請她去VIP室,跟她道歉安撫她還送她一條項鍊?!」
此篇貼文引起網友的熱烈迴響,直至今日在網路上還是能看到當時的錄影畫面。
在櫃姐經過媒體採訪後,婦人認為自己遭到她誣指訛詐,其母親的貼文也誤導網友,讓她被嘲諷、誤解,對母女倆提告誣告、毀謗等罪。
■案件發展
一、 劉姓櫃姐與其母親的法律責任
在湯姓婦人提告後,檢方展開調查。檢方認定櫃姐母女是針對該事件進行陳述,表達自己的個人意見,而此行為受到憲法保障,因此檢方認定不起訴劉姓母女。
刑法 第169-1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310條(誹謗罪)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 湯姓婦人的法律責任
其行為已被起訴並判刑確定,但相關新聞資料中並沒有提及對湯姓婦人的判決結果,我們單就其行為進行推論。
① 她「不讓人家做生意」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恐嚇罪。
刑法 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種恐嚇雖然沒有危及到櫃姐的生命安全,但確實讓她無法做生意,危害到櫃姐的工作自由,也影響到她工作、收入,因此構成恐嚇。
② 在百貨公司說櫃姐「全家死光」,有觸犯公然侮辱的可能。
刑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死」是個強烈的用詞。如果說:「我要讓你全家死光」這就會是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構成恐嚇罪。
但當今天是說:「妳全家死光了嗎?」
是有惡意、粗俗、鄙視、輕蔑他人的用意,雖然不構成恐嚇,但仍對櫃姐造成傷害,再加上在百貨公司這種公開營業場所,一個成年的人是必須要對自己說出的話與負責的,因此認定此舉構成公然侮辱。
服務業真的是非常辛苦的職業,在這邊跟所有從事服務業的民眾道謝,也說聲辛苦了!除了要提供好的服務品質,更需要直接面對客戶的各種情緒,即使是無理的要求,也只能摸摸鼻子的接受、處理、道歉,但是當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還是可以依循法律管道向對方提出告訴,千萬別讓自己白白受了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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