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
新北市林口區一名60幾歲阿嬤,因為心疼8歲孫女患有「類風溼性關節炎」,必須長期打針吃藥,覺得應該可以靠宗教民俗治療,讓孫女免受痛苦。因此留下紙條告知家人要帶孫女去嘉義玩幾天,隔天用公共電話報平安後,卻就此失聯。
由於父母及其餘家屬皆聯繫不到人,心急之下只好無奈報警,並對阿嬤提告「略誘罪」,經警方調查後發現,阿嬤曾帶孫女現身於嘉義客運,並於桃園下車,而後晚間終於尋獲祖孫二人。祖孫留宿之處的房東表示,阿嬤簽下了一年租約,疑似真的不打算帶孫女回家。
阿嬤落網後癱軟大哭,於檢方偵辦時表示,是因為孫女不想再打針吃藥,才會出此下策,而檢方認為阿嬤若真有意誘拐孫女,便無需留下紙條,孫女害怕打針而不願回家確有可能,而女童母親亦撤回訴狀,最後檢方基於以上理由,認為罪嫌不足,將阿嬤以不起訴處分。
■法律分析
家屬向阿嬤提告略誘罪,而警方亦出動搜索二人行蹤。
★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略誘罪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
4.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以上新聞案件可知,未成年女童父母具在,監護權歸屬並不在阿嬤身上,當阿嬤把女童帶走而聯繫不上之時,即使同為血親關係,父母仍有權向阿嬤提告。
「略誘」依法院實務來解釋,意指「以強暴、脅迫或欺詐的方式誘拐」,在阿嬤陳述中並未有此犯意,單純是因為「女童自行表示不想回家打針」,而檢方認為其說法可信,因此以不起訴論處。
■女童母親撤回告訴,阿嬤仍有罪嗎?
承上文所述,略誘罪為「以強暴、脅迫或欺詐的方式誘拐」,因此為重大犯行,屬於公訴罪,家屬提起告訴後,便無法撤告,因此女童母親即使撤回訴狀也無法停止檢方偵辦程序。至於是否入罪,則需看檢方是否起訴阿嬤及起訴後法官的判定。
■略誘罪和和誘罪有什麼差別?
要知道兩者間的差別,就必須先來看看「和誘罪」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4.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略誘罪與和誘罪中,明顯可看出略誘罪最重可以罰到7年,而和誘罪則至多3年,其中最大差異在於「被誘拐者知情與否」。「和誘」意即和平誘拐,便是在「獲得被誘拐者同意」的情形下,使對方脫離家庭。因此,與略誘的強迫、欺詐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最常見的和誘情形就是情侶私奔。
還有一項比較值得注意的差異,和誘罪為告訴乃論,需要自行提起告訴,且可撤回告訴;而略誘罪則為非告訴乃論,屬公訴罪,提告後即由檢方偵辦,無法再撤告。
■為什麼和誘未滿16歲之人,就屬於略誘罪?
以法律來說,未滿16歲之人的智識及認知能力不足,因此在法庭中,即使為「和誘」的情況,只要被誘拐之人未滿16歲,一樣以略誘罪論。
■若是親屬延誤就醫,造成病患死亡,有罪嗎?
阿嬤因為想採用信仰治療,可能使女童因擅自停藥產生嚴重後果。如果今天孩童有性命之憂,而家屬卻延誤送醫,致其死亡呢?我們可以先看以下新聞:
高雄江姓女子泡奶時不慎燙傷3個月大的男嬰,卻因為擔心沒錢醫孩子被送走,而和丈夫自行決議幫孩子塗藥就好不送醫,而因未受妥善照料,男嬰狀況不佳,6日後失去呼吸心跳,夫妻倆緊急送醫後不治。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對夫妻並非惡意,而是因為沒錢送醫又怕受到社會局關注,打算自行處理,最後卻直接造成了男嬰休克死亡,因此,在此判例上,雖非屬惡意殺人罪,卻仍為過失致死罪。
■未成年可以自行決定醫療方式嗎?
開頭新聞案件中,阿嬤表示女童不想打針,因此自行表明不願回家。在眾多醫療案件中,不乏有這些討論,女童是否有權利決定她要接受什麼樣的醫療行為或是採許怎麼樣的治療方式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
1.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2.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原則上,無論病人年紀,法律並未明訂未成年不可自行決定醫療方式,但為了避免後續醫療糾紛,多數醫療機構及醫師仍舊會依照「監護人」或「法定親屬」之意願決定,因此即使法律並未規範,但女童基本上還是無法自行決定是否要吃藥或打針。
若有任何親屬或是醫療糾紛,歡迎撥打03-2200161進行法律諮詢,我們將會盡最大的專業來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