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住在高雄的王姓男子自從與妻子林姓女子離婚後,由於雙方協議為了繼續給孩子完整的家,雙方還是以同居方式繼續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直到某天,王姓男子發現前妻疑似結交新歡,王男感到自己遭受到背叛,醋意大發,於是便與前妻當面質問,最後演變成激烈爭吵,甚至王男在一怒之下跑到廚房拿水果刀企圖刺殺前妻。林姓女子被前夫刺殺10多刀後,王男也意圖自盡,由於吵鬧聲太大,被隔壁鄰居撞見後,立即報警、叫救護車,並將雙方送往醫院治療,還好林女與陳男沒有生命危險,後續警方以殺人未遂來偵辦調查。
既然雙方選擇離婚就應該好聚好散祝福彼此,就算其中一方另結新歡也不應該干涉彼此的感情,或許王男還對前妻帶有著一絲情愫,所以聽到前妻有新歡就惱羞成怒,甚至砍殺前妻,還好雙方命大沒有危及生命危險,但遇到恐怖情人日後務必要小心,雖然這次逃過了,難保日後有其他更激烈的手段來對付林女。
Q1:林女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有用嗎?從此之後是否能逃離王男的魔掌?
Ans:當然有用。
1.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文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2.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文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4)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5)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6)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3.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文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保護令主要是保護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保障人身安全的一種命令,向法院申請核發即可。即便林女與王男雙方沒有婚姻關係,還是可以申請保護令,之後王男就無法接近林女,更別說加以施暴。
Q2:保護令有區分為3種,那要如何申請?
緊急保護令: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脅下,若有急迫性的危險,可立即向警察、各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傳真或其他管道傳送給法院聲請,後續法院會在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主要由受害人、檢察官、各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受理聲請後會在24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結案前,法院會依照受害人、檢察官、警察單位或各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聲請或是依上述職權來核發暫時保護令,所以主要是保護受害人在案件審理期間的人身安全,法院在受理聲請後會在24小時內核發。
Q3:警方是以殺人未遂來偵辦調查,為何不是重傷罪?
Ans:由於林女受到的傷勢後續不會危及到生理機能毀損、永久喪失機能的狀況,所以警方是以殺人未遂來偵辦。若有危及到上述狀況,重傷罪即成立。
重傷罪—
根據第刑法第10條之4條文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根據第刑法第271條文規定: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未遂:
根據刑法第271條: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4:因為雙方已離婚,為了給孩子完整的家庭,離婚後還繼續同居這樣對孩子是真的好嗎?
Ans:由於部分現代人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即便已離婚還是會選擇同居營造家庭和樂的氛圍,雖然現今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離婚必須要分居。如果在先前的婚姻關係中,時常發生爭吵或是其中一方有肢體暴力的頃向,建議離婚後還是分開居住,減少雙方爭吵的機會、對於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較不會陷入陰影之中。縱使為了孩子,更應該要讓他們在和睦的氣氛之下快樂成長,如果只是刻意營造假象,孩子遲早一天還是會察覺不對勁,與其做假像父母,不如提早向孩子溝通,了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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