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養寵物的狀況已經司空見慣了,許多家庭都會飼養小寵物,甚至視作家人、自己的小孩來看待。但卻有些惡劣的人士,在路上看到他人走失的小寵物,就直接檢走,知道失主慌張地找尋也不願意歸還失主,並打算占為己有來收養,但是這樣的狀況會不會涉嫌法律問題?是不是可能有違法的問題?到底會產生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來告訴您。
根據爆料公社的新聞,一隻走失的綠色鸚鵡被一個爸爸檢走且占為己有的案例,在這邊我們先簡單的講一下案例內容,而後再透過案例來告訴大家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
有一隻綠色鸚鵡在路上走失,被一位父親檢走,帶回家飼養,而後兒子在路邊的電線桿看見走失海報,發現失主在找尋他家的鸚鵡,於是回家後告訴媽媽,但他媽媽卻沒有要歸還失主的意思,經過一番勸說,那母親仍然想將鸚鵡留在身邊,並且事後在訊息上威脅他「敢歸還鸚鵡就是背叛她,還要斷絕親子關係」。
但兒子私下聯絡失主,約好歸還時間,回家後,媽媽得知立馬情緒大崩潰,跌坐在地嚎啕大哭起來,甚至將兒子趕出家門,一旁的父親不但不阻止,還不斷幫腔,怒罵兒子「為什麼你可以未經過同意,就歸還鸚鵡!」,甚至也嚷嚷著要斷絕父子關係。兒子也向父母表示要買一隻一模一樣的送給父母,但是他們就是百般堅持,就是要那隻走失的綠鸚鵡,任何提議都不答應,讓兒子很無奈。
Q1:走失的寵物被他人占為己有,有犯法嗎?
A:如果在路上看到走失的小動物,就想帶回家飼養,如同新聞案例中的那位爸爸,其實這樣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和民法的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
根據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記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指:有意圖將他人的遺失物品、走失的物品、動物占為己有,將觸犯該法條。)
根據民法的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記載:
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意指:遺失物從遺失那天報案後,超過6個月都沒人領取的話,那麼檢到的人就可以擁有。)
2、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Q2:那為什麼動物不能算妨害自由、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因為動物不是人,雖然人也是動物,也雖然動物有生命,但非人的動物在法律上是歸屬於「財產」的,所以是無法使用保障「人類」的法條。
Q3:那如果將寵物歸還主人,可以向失主要求走失期間的照顧費嗎?
A:是可以的,如果確定找到失主,將小動物歸還於他人後,可以依據「民法第176條」要求失主給付合理範圍的照顧費用、醫療費用等,但要提供相關費用的收據。
根據「民法第176條」記載:
1、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Q4:如果在路上撿到小動物,要怎麼辦?
A:如果在路上撿到小動物,且不確定是否有主人扶養,就請帶去掃描是否有晶片,若是有的話,請務必歸還失主,因為根據民法803條規定,遇到走失的小動物應迅速通知主人,或是向警察報案,請勿占為己有。那若是沒有晶片,又看起來不像是有人養的話,在法律上就隸屬於「無主物」,那麼就可以根據民法第802條規定將小動物帶去打晶片取得擁有權,如果不便飼養就應通報並交由相關單位。
根據「民法803條」記載:
1、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意指:如果在路上撿到小動物應立即通知主人或警察、相關機關單位,通報後一併將小動物交給單位保存。)
2、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根據「民法第802條」記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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