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手機越來越便利,電商著重經營APP已是這幾年的趨勢,由於現今的購物網站已APP化,讓消費者常常走到哪就買到哪,非常便利。即便你今天與朋友有約,在等待朋友的過程中可能就直接下定了一件商品。在購物商機無限的情況下,同時也帶動了線上支付的盛行。
由於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下,讓許多電商平台的業績大幅提升,只要動動手指不用出門商品就會送到家裡,這讓許多人在家隔離的民眾來說相當方便。也有部分的上班族因為家中沒有人可以簽收包裹,因此,利用了超商貨到付款的服務,只要下班就可以去附近超商付款取貨,帶來很多方便。但總是有少數的老鼠屎,看準了貨到付款的便利,時常不付款取貨,最後包裹被退回,長期下來賣家累積不少運費上的賠償,造成賣家的損失與困擾。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文規定: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既然是惡意,大多發生的問題是競業在眼紅或互看不順眼的情況下,惡意業者向其他賣家大量購買商品,後續不取貨,造成賣家運費上的損失。因此,這在刑法上會針對故意犯罪的民眾,進行相關的詐欺懲罰判定。
另外,如果惡意不取貨會觸犯詐欺罪以外,還有另一項罪名是毀損罪,至於成立的條件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文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通常是定義商品銷毀或是商品遺失不見
損壞:可能破壞了商品的外型,但商品還能正常使用
不堪用:除了毀棄、損壞以外的其他方式,只要商品可能桑失了某一項功能或導致故障完全無法使用。
不過在最高法院曾經判決(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例),只要商品可能桑失了某一項功能或導致故障完全無法使用,就足以成立毀損罪。
如果買家已出貨之後,卻發生賣家不取貨,主要是看購買的商品是否具有保存期限,如果具有保存期限,那一定會觸犯道毀損罪,比如生鮮食品,這些無法久放的食材,如果不取貨,後續造成食材的腐敗,而無法繼續販售,造成賣家食材上的成本、運費上的損失,如果買家棄單就會構成毀損罪。
另外,像是不具有保存期限的物品,比如包包、衣服、鞋子等等。如果不取貨只是讓商品放置在物流倉庫或是便利超商內,對於賣家來說損失的事時間及運費上的問題,商品本身回收之後還是可以繼續販售,就不會構成毀損罪。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文規定: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果今天是不小心忘了要取貨付款,或是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買方是惡意找賣方麻煩,賣方就可以依照民法上的條文規定來向買方賠償運費,這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不過如果是1、2次忘記取貨付款,通常很少人賣家會因為這樣,就大費周章來上法院提告,雖然不取貨付款是很要不得的一件事,在此還是呼籲民眾,要將心比心的體諒賣家的辛勞,提供服務便利的貨到付款服務,不要濫用權力讓自己得不償失。
在FB社團上常常有看到很多團媽,以預購的方式來販售商品。而有部分的消費者屬於衝動型購物,時常看到喜歡就立刻留言下定,可能過了2、3天又後悔向賣家表示,訂購的商品不要了,想要取消。因為此舉讓許多賣家紛紛感到困擾,可能賣家已經向廠商下定商品,或是商品已備妥即將要出貨,而此時,你又提出要取消訂單,而讓商品滯留。如果惡作劇任意下單可能會觸犯到詐欺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文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4條之1條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如果是惡意的情況下提出取消,賣家是有權可以對買家提出告訴。
在此呼籲大家,網購雖然帶來了許多便利,但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購物,就隨意訂購商品,後續若有不取貨的狀況,可能會觸犯到詐欺罪以及毀損罪,因此,在購物前,請多再三考量商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或是商品實用性。如果不取貨付款情由可原,建議你還是必須要向賣家來進行溝通,以避免多次不取貨,而導致付上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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