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發展、網路日漸發達的現代,通訊設備發展至今,人手一機已再正常不過,訊息、情感的流通,除了用嘴巴說、寄封親筆信,更可以直接透過各種通訊軟體傳輸,除了聯繫感情之外,很多糾紛也以這種科技的型態出現。
在私人聊天室發生爭執、吵架、對罵,希望以「截圖」將事情原封不動的搬上檯面,透過社群媒體中網友們的力量來引發輿論、討回自己的公道;又或是以第三人的角度,將他人的對話內容紀錄下來。
這些都是社會大眾常見也很常做出的行為,那這些行為到底有沒有觸法呢?
我們將在底下向各位一一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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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與他人LINE對話截圖公開是違法行為嗎?
當你將自己與他人對話截圖下來,又將紀錄公開的話,可能會面臨到幾種情況:
一. 違反個資法
截圖內容如果有涵蓋到對方的姓名、照片…或其他讓人可以辨識出其個人資訊的內容,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
違反個資法的實務案件多以罰金為主,但如果目的是為自己/第三人圖利、讓對方利益受損,仍可能遭到判刑,而最高刑期高達五年,仍需要注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6-1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遭控「恐嚇罪」
很多人會覺得,只是貼文公審、請大家評評理而已,哪來的恐嚇?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在截圖、公開對話紀錄後,在社群媒體的發酵下,常常會發生對方被公審、肉搜、網路霸凌的事件,甚至影響到他的隱私與名譽。因此說「我要公審你,讓你被肉搜」…等諸如此類的話語,確實可能讓人心生畏懼,在名譽上也可能受到危害,就有構成恐嚇罪的可能。
實務上的判決常常因法官的認知而有所不同,如果您對這部分有疑慮,建議直接致電諮詢,以免因為一時地氣憤貼文遭到對方提告追究。
■以第三人的身分,將別人與他人的對話紀錄截圖、翻拍
此種情形最常見的就是在發現自己配偶、伴侶出軌時,正宮會做出的行為。
想要將他們曖昧的對話內容截圖、翻拍,即使沒有將對話內容公開,其實也已經觸犯「刑法-妨害秘密」。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雖然對方出軌是不對的,但翻拍、截圖他們之間私密的對話一樣是違法行為,如果發現對方有問題,建議先觀察、溝通,再尋求專業協助,別因為自己的一時激憤而吃上官司。
希望大家在看完本篇分析後,會知道截圖對話時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及被截圖公開後該如何自保,無論是截圖還是被截圖的一方,我們都常樂意提供協助,如果有相關疑問,就應該立即尋求協助,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
我們免費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讓您在面對司法時不再徬徨無助,除了本篇「通訊軟體私人對話截圖與運用」的相關個資法、妨害秘密等法條問題,其他各式法律情況都能夠聯絡我們進行免費諮詢。
雖然無法完全準確地預測大家的問題,但能夠從身邊的常見的現象旁敲側擊出一部分民眾的疑問,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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