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除了是兩人共組家庭的起始點,雙方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都是更進一步的結合與發展。在結婚前或許劈腿、不忠會讓對方不悅,但也不會因此就對簿公堂;婚後的出軌與外遇,則因為在法律上的身分不同,需要背負不同程度的社會輿論、法律責任與處罰。
今天的主題為:當另一半與他人性交易時,這一連串的法律牽扯與責任歸屬。除了探討性交易的不法,更針對處於婚姻關係之一方犯錯時,其配偶該如何維繫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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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買春情境設定:
一對夫妻結婚數年,在起初疫情爆發期間,因為先生曾到相關場所找小姐「消費」,結果遭到衛服部匡列、甚至後來確診,而先生會買春的行為,也跟著疫情爆發而曝光,使太太氣急敗壞,並對先生的行為感到不悅,萌生離婚的念頭,因此產生以下幾個問題:
▼從事「性交易」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般單身成年者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性交是不違法的,但若牽涉「性交易」,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從事性交易者之人,無論是「買春者」還是「性工作者」皆會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若是經營興交易場所、應召站、馬伕,則可能觸及刑法,除了罰金提高,更可能吃上牢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刑法 第231條
1.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現配偶買春、與他人性交易可以離婚嗎?
可以。在民法中明定若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者合意性交,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因此即使對方不是外遇、出軌,買春行為有性交行為,仍構成訴求離婚之要件。
民法 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可不可以告性交易的小姐侵害配偶權?
可以。
通常性工作者收錢辦事,並不會對顧客身分過問,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除了性交易本身違法之外,若顧客配偶提告,仍有可能成罪。
民法 第184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配偶就是性工作者?
如果配偶是性工作者,另一方能以其「配偶權遭到侵犯」、「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為由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向法院訴請離婚,以這些法律行為來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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