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12歲男童小杰(化名)提起親子關係訴訟,要求親生父親王男每月應支付扶養費用。小杰在親筆信內提到「父親有錢上酒店、選市民代表,卻一直嚷嚷沒有錢付扶養費。而媽媽每天都在工地打零工辛苦的養育他,只期望爸爸尊重法院判決,負起應負的養育責任」。
小杰的媽媽表示,當年曾與王男論及婚嫁,並且當時已懷孕,後來因為一些變故取消婚約,決定獨自一人養育小杰。而王男目前經營2間餐廳,還有錢可以選市民代表,卻連每月3千元的扶養費都愛付不付。由於自己有時候工作忙碌,小杰可以利用這些錢在外面吃飯,直到有天小杰反應帳戶沒有錢匯進來,才發現王男未履行支付扶養費。
王男後來表示,自己也有家庭要照顧,有2名子女要養育,甚至表示自己真的沒有錢,實際上只有1間餐廳並非2間,而且餐廳是掛在現任妻子的名下。另外會參選市民代表主要是朋友認為待人處事方面都不錯,因此鼓勵他出來競選。
王男又表示,當時會中斷支付扶養費,是因為小杰被媽媽唆使向王男要求更多扶養費,王男很生氣,所以乾脆就不匯錢。但是今後會依照判決,將每月扶養費用都匯給小杰,至於先前積欠的扶養費用共80萬元,目前真的拿不出來,希望小杰媽媽能讓王男好好選上市民代表,後續從王男的薪資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扣除。
當夫妻雙方選擇離婚後,負責照顧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或是擁有監護權方,以養育孩子為目的,可請求對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在法律上稱之為扶養費。由於扶養費支付時間是到孩子成年為止,依照以往案例,有許多支付方在離婚後2年左右,就會開始耍賴不支付,而影響到監護方孩子的生活。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文規定:
1.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100條第4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2.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3. 第1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4. 第1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5. 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1項及前項之裁定。
判決書:
如果當初雙方在離婚時有判決書,若對方不履行支付義務,可以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後,就會將對方名下的財產,比如薪資、銀行存款、房屋、股票、車子…等,來清償積欠的扶養費用。
協議書:
若當時離婚僅有協議書,就要看協議書是否有法院公證過,若有公證過效力等同公文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若無公證過,就必須經由法院來進行審查處理,最後由法官來審判扶養金額再向對方追討,在此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確保權益。
根據民法第1119條文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教育學習費等。而金額上的分擔,主要考量子女的需求、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支付的金額。
雙方父母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扶養費約定可於協議書內容註明金額、支付方式。若雙方無達成共識,就必須向法院訴訟來向對方請求給付,最後由法院裁定金額、支付方式。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0之3條文規定: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建議在約定扶養費時,內容可加註上述法條,若對方有其中一期未支付,後續所有的分期金額可認定已到期,就可以請求對方一次支付到孩子成年為止所有的扶養費。若無加註上述法條,法院只能要求支付方繳交逾期未付的金額。
若能一次付清到子女成年為止的扶養金額當然是最好,避免有賴帳問題。如果擔心大筆的金額會被濫用,建議可以利用信託方式進行給付,比如每月提領多少金額、孩子每年學費支付金額,如此一來就不會有積欠扶養費的問題,可以避免對方將扶養費被濫用的疑慮。
由於在法律上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兩回事,不會因為對方沒支付扶養費,就禁止對方探視孩子。依照過往案例,通常都是監護人利用各種理由刁難探視方不給看孩子。探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孩子的探視權。在此建議還是要履行探視的義務,切勿因為其他私心就阻擾探視者與孩子陪伴的權益。
倘若對方不付扶養費,就依照上述說明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若你有扶養費支付的問題,或是孩子監護權、探視權的疑問,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