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清明連假期間,發生了一起震驚社會的太魯閣出軌翻車事件,這起事件造成了49人死亡、2百多人輕重傷,是台鐵60年以來最嚴重的意外。
會造成這起意外的主因是在花蓮秀林鄉清水隧道北口,突然有一輛工程車從山波上滑落下來,滑落的位置剛好在鐵軌上,並且撞上行駛中的太魯閣號,造成火車出軌,卡在隧道內。由於撞擊力道過大,袁姓司機以及許多乘客當場死亡。
釀起這起事故讓工程車滑落的工地負責人李義祥、移工華文好最後遭花蓮地檢署羈押9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兩人從一審以延長羈押3次,無法再繼續羈押,只能限制兩人居住及限制出境,並且以科技設備監控兩人。
刑事辯論已於2022年7月22日終結,全案將於2022年11月11日進行宣判。
由於李義祥與華文好在發生事故當時有肇逃之實,因此犯罪嫌疑重大,或許有逃亡、串供、滅證等嫌疑,這些刑責最輕達5年以上有期徒刑,後續有可能會為執法人員帶來追訴、審判的困擾,就能羈押兩人。與拘提最大的不同在於,嫌犯是否有逃亡之虞?
檢察官在聲請羈押時,必須明確的說明理由與羈押的證據,並且需要告知被告,讓被告有答辯的機會。
根據刑法第101之1條文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會遭到檢察官羈押就像先前說明最輕將判5年以上,另外還有預防性羈押。只要在審理案件時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最重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高」就會被預防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罪刑涵蓋的範圍有放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恐嚇危安罪、性騷擾、妨害自由罪、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等等。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文規定: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除了觸犯刑法以外,在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也有相關的規定與懲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文規定: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
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4.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所以發生車禍事故時,不論有沒有造成傷亡,最好都不要離開、逃避,要不然除了會面臨肇事逃逸罰款、罰緩以外,另外會有肇事逃逸刑責,可能會有牢獄之災的狀況發生。
如果不知道自己造成事故發生,導致他人受傷或甚至是死亡,就不會觸犯肇事逃逸。雖然肇事逃逸不知情可不起訴,但是根據以往案例真的很少,要舉證也是相當的困難。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依照被告的狀況認定案發當時「依照常理來判斷知道有他人受傷」,比如在行駛汽機車時,可以從後照鏡看見與他人發生擦撞是否有倒地不起,或是很明顯受害人倒在車子的擋風玻璃前、發生事故時其他車輛有明顯的停頓造成塞車,以上這些論述法官都會當作被告「知情」。
所以監視器和行車紀錄器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法官只要調閱內容後,就能真相確鑿,想賴也無法賴。在此呼籲各位民眾,遇上事故發生就要面對處理,千萬不要逃避,以免面臨更嚴重的罰則,後果不堪設想,請勿存僥倖心態。
若你有遇疑似車禍事故,或是對於事故不知該如何處理,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