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吳姓工程師近日(?)與妻子感情不融洽,雙方分居已達2年(?)之久,但因為孩子的關係仍每天見面。某天,吳姓工程師趁妻子不注意時,竟好奇的偷看妻子的筆電、手機內通訊軟體聊天訊息,還將訊息內容翻拍留存,有意作為日後離婚訴訟佐證,沒想到妻子後來發現後怒告吳男妨害秘密,吳男也因此觸犯了「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將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時,我想大部分人的反應都是先試著拿起對方手機登入,並查看、翻拍手機內容的通訊對話紀錄,或是開啟對方電腦翻找對方偷吃的證據,若冒然自行蒐證、翻拍確實容易觸法,面臨反控告的狀況。
主要是這些行為會侵犯到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建議要進行外遇蒐證時,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了解詳細的處理方式,畢竟每個人外遇出軌狀況的問題不盡相同,所以無法用同一標準來排解。
妨害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第 315之1 條文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妨害電腦使用罪
根據刑法第第358條文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沒有經過他人同意,無故破解他人密碼、登入、偷拍、截圖對話內容,皆有可能會觸犯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刑責。所以真的想了解配偶外遇的真實性,或是已經確定配偶外遇但想找出實質證據,建議你還是找尋專業的律師諮詢相關問題,避免觸犯刑責,最高可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根據民法第184條文規定: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在民法侵害配偶權上述法條已有明確記載,只要他人以不法方式侵害配偶關係,而導致生重大情節,受害人即便沒有財產上的侵害損失,同樣可以請求配偶或外遇對象賠償金額。
倘若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被對方表示,是以違法的方式取得,那法官最後就會不採用外遇證據。此時,就必須提出其他合法取得的佐證來進行提告。或是要極力說服法官取證行為不會構成違法,才能使用。(會採用吧?民事好像沒這麼嚴喔)
倘若證據被對方反控是違法獲得,對方等於獲得現成的妨害電腦、妨害秘密的證據,可以直接對你提起刑事訴訟,要求你撤銷民事告訴來和解。如果對方再繼續追究下去,可想而知又是一場繁瑣的官司訴訟。
配偶可以向另一半或是外遇第三者進行求償,至於賠償侵害配偶權的費用,法院會評估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社會地位、元配受外遇影響、精神上遇到的痛苦程度來判定。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都有可能。
其實想使用對方手機、電腦找出出軌的證據,不是沒機會。比如如果你平常就在使用對方的電腦,對方都是同意的情況下,這在法院上提出時較能佔優勢。建議你不一定要在手機或是電腦內蒐證,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調查。至於要如何避免違法,還是要徵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再來進行下一步的動作,才不會像上述狀況一樣,導致反控告的窘境。或許你認為配偶不會對你提告,但無法保證外遇第三者是否會針對妨害行為對你進行控告,還是交給專業的我們來為你解決。
若你的配偶有外遇的狀況需要進行蒐證,或是雙方卡在孩子監護權、贍養費無共識,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