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一位林小姐在晚上6點左右,想叫外送平台的餐點作為晚餐,結果餐點卻到了晚間8點才送達。林小姐在等候餐點的期間內也有向外送平台反應,而外送平台卻稱是外送員沒有來餐廳取餐。
事後外送員向林小姐解釋,有時候是電腦系統的問題,不是他們不願意取餐、送餐,是系統沒有派單給他們送。林小姐雖然事後獲得了30元的折價劵作為補償,但仍無法接受餐廳與外送平台的說詞。
相信大家對於外送平台並不陌生,為了不想洗碗、整理家務,或是對於不便出門的民眾,可以在家等待熱騰騰的餐點送來,外送平台著實讓人覺得非常便利。
隨著外送平台蓬勃發展,當然也衍生出了許多消費爭議,比如餐點做錯、餐點送錯、超過預定的時間餐點才送達,甚至有些惡意的外送員會以連絡不上消費者為由,將餐點占為己有。
根據民法第229條文規定:
1.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每個外送平台在規定上其實大同小異,唯一雷同的是都有規定送餐時間,如果超出了預定送達時間還未將餐點送達到消費者手上,那就是所謂的給付延遲。
就像案例中的林小姐等待餐點的時間實在太久,其實林小姐可以拒絕接受餐點並要求外送平台退費,因此,日後大家有遇到餐點延遲過久才送來,有權拒絕接受餐點。
根據民法第237條文規定: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如果外送員將餐點送達目的地時還未完成訂單,若不慎商品被撞翻、或是有流浪貓狗聞到食物味道搶食,對外送員來說都是一樁麻煩事。
若消費者延遲了外送員完成訂單,延遲的過程中如果商品不小心損壞,外送員可以不用負責任。
但是外送員是因為不滿消費者不接受訂單,而將商品故意弄翻損壞,則必須賠償消費者損失。
根據民法第240條文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想必外送員應該常遇到這種問題,原本可以提早完成訂單,卻因為消費者的問題而延遲了外送員完成訂單的情況,還要協助保管餐點,為此要付出很多心力,甚至錯過了接取其他訂單的機會。其實外送員可以主張要求消費者賠償相關事宜。
根據民法第230條文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如果外送員在遇到天候不佳的狀況,為了賺錢還要跑外送奔波確實很辛苦,也許很多人會表示,外送員可以選擇不要接單。如果外送員遇到天候不佳或是意外事故而延遲,消費者必須要接受餐點,無法拒絕。
大多數的外送平台服務條款都有規定,如果訂單地址在下定餐點之後,就無法變更,如果外送地址誤填或是其他問題想變更地址時,有些外送平台可以接受消費者與外送人員協調溝通,而有些平台對於此項就無特別說明。所以不慎將外送地址誤填,建議可向外送員溝通,外送員有權決定是否答應變更外送地址。
如果消費者向外送員提出變更外送地址,外送員可以向消費者請求合理的酬勞。主要是因為變更外送地址的路途中,有可能會發生商品損壞等問題。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文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根據民法第92條文規定: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外送平台上的餐點照片有肉排、魚、其他飯菜,但消費者收到之後打開餐點卻發現只剩下飯、菜,很明顯餐廳業者有廣告不實的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餐廳負責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若訂購的餐點發生外灑或是外露的情況,已經影響了正常分量的標準,因為無法確認是餐廳包裝上的問題,或是外送員在外送的路途中發生意外所致,在此建議消費者可將當下餐點拍照,並向餐廳或是外送平台反應此狀況。
餐廳過失:
根據民法第359條文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前5條:民法第354條~第358條)
消費者可以依照民法第359條文規定解除買賣關係,可要求餐廳退費。
外送員疏失:
根據民法第224條、第226條、第634條文規定,可以向外送平台提出退費或是賠償的訴求。
在此呼籲各位民眾,遇到與外送員或是外送平台有爭議時,因理性解決問題,
不應該拿外送員出氣,當然有些外送員態度惡劣就另當別論。遇到問題第一時間可拍下餐點照片,向外送平台或是餐廳反應,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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