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民法已有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的義務,但是不是每個人的家庭狀況都一樣。現代人工作生活忙碌,部分子女會離開家鄉,前往都市打拼工作,也許久久才回鄉探望父母一次,更不用說可以照顧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了。
此時,家中長輩可能會拜託其他,有時間或是住的近的親朋好友來協助照料生活,雖然親朋好友可能沒有扶養義務,但是為了長輩的安全、生活起居著想,還是會盡心盡力的付出。
若哪天長輩不幸離開人世,親朋好友也許在長輩臨終前支付了龐大的醫療費用,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長輩的繼承人應該要進行親屬會議討論,依照親朋好友的扶養程度,將一部分的遺產提撥給照顧者,讓他們可以維持生活品質。
法規不僅限於年邁長輩,所有類似的情況都能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 102 年台簡抗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故於酌給遺產時,除應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尚應審酌遺產酌給
請求權人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
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根據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610 號民事判決:
按於酌給遺產訴訟中,遺產酌給之標準,應依受遺產酌給權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定之,此觀民法第1149條規定自明。又酌給遺產制度之目的在使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而無繼承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後,得以維持其生活。準此,遺產酌給之程度應於遺產範圍內,依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之程度、受酌給
權利人之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生活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情誼厚薄、遺產狀況等情況定之。
依照上述法院判決,我們可以得知道遺產酌給的要件如下:
遺產分配額度不可超過遺產的總額。
遺產分配額度,一定要考慮到被繼承人受到扶養的程度、年齡以及身體狀況。
遺產分配額度,一定要考慮到接受財產的扶養人年齡、身體狀況、財務狀況。
遺產分配額度,一定要考慮到接受財產的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與情誼。
雖然在法律上沒有特別明文規定金額區間,但在法官審理時可以從上述的依據來裁定要給予扶養人多少遺產,讓扶養人可以補貼被繼承人生前的扶養費用,或是維持扶養人的生活品質。
所以扶養人向法院請求遺產酌給時,可以提出扶養相關證明,也必須向法院提出自身的財務狀況與被繼承人的身分交情,以利後續的遺產酌給的判決。
根據民法第1146條文規定:
1.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請求人在得知請求權遭到侵害的2年內,若不請求回復,這項請求權就會失效,而在繼承開始後10年內如果不行使權力,也會隨之消滅。
一名來自新北市的劉女擔任郭男行政助理多年,一直以來盡心盡力協助郭男的事業並打理得有聲有色,郭男從默默無名直到成為政壇明星、家喻戶曉的人物,劉女功不可沒。
劉女這些年的努力,郭男都看在眼裡,所以特別對劉女更加的寵幸,在時間的流逝下兩人的關係越來越曖昧不明,於是,雙方就這樣相伴相隨20餘載,在外人眼裡雙方儼然為夫妻般。直到某天,一場車禍事故導致郭男不幸離世。
劉女後來發現到,原來郭男已婚,而且一直藏匿事實,劉女是否可以請求郭男的遺產?
通常大多人對於外遇對象不會有任何好感,但是站在客觀的角度來看,案例中的劉女和郭男的生活模式就像是夫妻,不論是在照顧、生活、協助工作等等,劉女反而是實際一起執行夫妻生活的對象。雖然在法律上不是合法的夫妻身分,但劉女是郭男的主要照顧者,接下來我們就來探討劉女在法律上能獲得什麼保障。
根據民法第1149條文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案例中劉女因為細心照料郭男導致她沒有工作及收入,劉女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法維持生活,而目前劉女年事已高,已喪失工作謀生能力,劉女可以提出銀行帳戶簿、過稅局綜合所得稅清單、個人財產查詢清單等佐證,向法院請求郭男家屬酌給遺產。遺產酌給的程度應於遺產範圍內,實際上會依照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程度、受酌給權利人之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生活與被繼承人間的身分關係、情誼深厚、遺產狀況等情況而定。(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
對劉女而言沒有夫妻名分,其實少了很多應有的權利,所以遺產酌給請求權就是最好的保障,藉由法條的規定,提撥郭男一部份的財產給劉女,讓劉女繼續維持正常生活,在道義上來說,算是郭男回報給劉女照顧上的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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