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這是人人都聽過的一句話,同時也是很多人都學不會的一句話,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更多的是有借無還!你可能也遇過,對方借東西的時候都急需支援,排除萬難前來只為借到;可一旦你要找他要回來時,他卻天天忙得不可開交,甚至不讀不回,人間蒸發。
面對這種情況,你真的氣得牙癢癢,但他又一副無所謂的樣子繼續快樂逍遙,覺得你拿他沒辦法。不過事實上,你真的拿他沒辦法嗎?當然不是!今天免費法律諮詢網就來教你,面對這種惡霸該怎麼辦!
■新聞案例
2019年,高雄一名陳姓男子邀請鍾姓友人來家中作客,聚會期間,鍾男見到陳男的Switch遊戲機相當羨慕,本著兄弟情義,陳男大方將自己的Switch遊戲機和多片遊戲光碟出借給鍾姓友人回家玩,然而鍾男借到手之後,卻長達兩年未歸還,甚至以出國為藉口躲避。最後陳男一怒之下,決定報警並向鍾男提告。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陳男好意將遊戲機出借給鍾男,他卻將東西占為己有,損害陳男權益,且至今仍未和解,也未歸還物品。因此,雖然鍾男已坦承錯誤,但仍判處侵占罪3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9萬元,而鍾男持有的遊戲機與光碟一併沒收。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本案為鍾男以「正當且合法之管道」借用物主陳男之遊戲機,卻惡意拖延不歸還,因此可認定其「侵占持有他人之物」,因此便已構成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的構成
以法律來說,侵佔罪跟竊盜罪有點相似,最大的相異處在於「是否合法取得所有物?」。如果是路邊撿到而未物歸原主,便是屬於「合法」持有,若是未歸還才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罪明載於《刑法》335至338條,除上述之普通侵占罪外,尚有以下3種—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8條 親人財產侵占罪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刑法》323條及324條規範指出,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不動產者,是屬構成竊盜罪。而用於侵占罪則為「侵占」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此項罪責為屬告訴乃論,需自行提告。
簡單來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從主、客觀來說可從以下幾點判斷:
1. 年滿14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者。
2. 已知侵占行為而故意為之。
3. 持有物之取得是否合法且正當,如他人借用或代人保管、管理。
4. 將所持有之物占為己有、不願歸還物主。
5. 須為實體物件,如財物、遺失物,抑或上述新聞中的遊戲機。其所持有之物須列屬於動產或不動產。
侵占罪除了338條以外,皆屬「非告訴乃論」,因此一旦提告則不能撤告。但是仍舊能達成和解,而法官會根據被告的悔過之意及是否和解作為判決輕重之參考。如前文新聞案件中,鍾男犯案事實明確,雖已認錯誤,然而未與原告達成和解且未歸還物品,因此仍舊加重量刑。
■侵佔罪和竊盜罪同時成立?
很多人以為,若是竊賊竊取他人之物而據為己有,如此便是觸犯了竊盜罪和侵占罪,然而兩者間的判斷依據便是「該持有物之取得方式」。
侵占罪是「藉由合法且正當之管道持有他人之物,而占為己有」;而竊盜罪則為「透過不法行為竊取他人之持有物,而占為己有」,因此在構成要件上兩者已不相同,便不會出現「同時觸犯竊盜罪及侵占罪」之情形。
■侵占罪請求民事賠償?
若是所有物遭到他人侵占,由於足以構成侵權行為,因此被害人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然而要注意,民事與刑事分屬不同法庭,因此通常建議於刑事案件審理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若是將兩者分開提告,則需多支付一筆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1.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2.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然而,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機也有規範,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可提起。因此,並非你一提告便可順帶要求民事賠償。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借了東西要不回、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或是遺失物被他人據為己有等等,只要你遇到以上4種侵占情況,都可以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將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