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甲今年剛滿為18歲尚未考取機車駕照。某日趁父親乙不在家,一把拿起放在電視機上的機車鑰匙,將家裡唯一的機車騎出。因為太開心 而未注意迎面走來的年滿歲的隔壁老伯丙,直接撞傷丙,所幸丙只有輕微的皮肉外傷。請問甲要負何種責任?甲的父親乙在法律上又要付什麼責任?
以上案例事實,我們其實很常見到,那當不幸狀況發生時,我們該如何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利呢?
18歲是個很尷尬的年紀,民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刑事上卻已經成年,須負完全責任能力。以下就刑事跟民事責任分別簡單向您介紹。
就甲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雖然沒有故意,但卻因為應注意、能注意,卻沒有注意而過失撞傷丙,造成丙受傷,侵害到丙的健康權。屬於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丙可依民法184條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乙的部分,由於甲未滿20歲,在民法上算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未成年人。
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在這方面的責任很強調「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所以縱使甲剛滿18歲,在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但在刑事責任上,甲已經有完全責任能力,屬於成年人。必須對自己負責,也不得因其年齡減輕其刑(但如果有其他事由的話還是可以啦)
本案中,甲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就是過失。若非甲撞擊之行為,也不會導致丙受傷之結果,為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素,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且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甲應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過失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有可能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