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車禍受害者抱怨:「明明是我被撞,為什麼我還要賠錢?!」或「對方明明撞我,為什麼不用負責」。車禍發生時,到底該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呢?賠償範圍又是怎麼計算的?到底要怎麼做,才不會被當冤大頭呢?
發生車禍事故以後,要判斷車禍事故的肇事原因,才能知道車禍肇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責,通常要經過一定程序的車禍肇事責任的判定。
車禍發生,在法律上請求賠償的基礎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只要在「故意」或「過失」導致車禍的情況下,不論是肇事者或被害者,都要負責。如果肇事者沒有故意或過失,當然也就無須負責,並不是所有的車禍當事人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畢竟車禍不見得是單方肇事所引起的,大部分的時候,受害者其實自己也有「過失」。
如果你被名車撞,但你對於車禍發生沒有任何故意、過失,那麼你完全不需要賠償名車所受的任何損失;反過來說,如果車禍不僅是名車造成的,你也有一點故意、過失,你就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在車禍糾紛裡有沒有過失其實很好判斷,就是「你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
「速限」、「紅燈禁止通行」、「左側超車」、「進行機車道」、「公車專用道」,這些事情交通法規可不是寫好看的,他們之所以存在,就是在防止車禍意外的發生。
既然你知道這些交通法規的存在,也知道自己該遵守,卻選擇不遵守交通規則駕駛,這時候法院就會認定你對於車禍是有過失的,因此需要賠償他人的損失。
如果雙方都有違反交通規則,就是雙方都有過失,相互之間都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然而要特別注意,交通規則有上百條,並不是每個規則都會與車禍相關連。
最常見的就是「無照駕駛」,雖然是違規行為,但不見得算是一種過失。
舉例來說,無照駕駛的A遵守其他交通規則,卻被違規從右側超車的B撞,最後發生車禍。
雖然無照駕駛違反交通規則,但真正造成車禍的主因是「右側超車」這件事,而不是「無照駕駛」。因此在這起車禍中,A並沒有過失,不需要賠償B的損失。
如果只有一方有過失的話,那關於賠償部分當然沒什麼太大的問題。然而當兩方都有過失時,又該如何認定肇事責任呢?
車禍鑑定時,會先分成「肇事主因」以及「肇事次因」,而依據過失的不同,也會採取不同的肇事責任歸屬分配。
雖然實務上有法院以「7:3」、「6:4」或「8:2」等等的肇事責任分擔比例或成數,進行認定與作成判決。然而法院也並非總是採用固定比例或成數的認定標準,反而會針對具體個案中的實際情形判斷,各方的肇事責任的比例與歸屬。
在經過車禍鑑定後,如果雙方對於車禍事故均存在肇事原因時,不論是「肇事主因」還是「肇事次因」,在民法上都屬於是有過失的情況。
原則上,先由雙方各自提出損害的證明(例如醫藥費、維修估價單等等),來判斷賠償金額。當雙方都有過失的時候,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降低賠償金額。
依照民法第217條,如果被害人自己有過失,造成損害發生或擴大,法院可以減少賠償的金額。這就是所謂「與有過失」
舉例來說,A行經路口沒有減速慢行,B搶快左轉,撞倒A。
雖然是B撞倒了A,但車禍會發生,一部份的原因也是基於A未減速慢行所致,因此B可以主張「A與有過失」,請法官判賠少一點。至於減少的金額,法官會採「比例制」,例如B搶快是主因,B要承擔8成的責任;A未減速是附帶原因,A承擔2成的責任,原本要賠10萬的B,最後可能只需要賠8萬。
所以,當車禍發生時,通在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時,會討論到在車禍鑑定中過失比例的狀況;因為通常會先討論肇事者需要賠償的問題,再來就是根據過失比例去減少肇事者所要賠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