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法律給予被害人一個基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被害人怠惰不行實,為了保護法律的安定性跟社會交易的安定性,「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因此會給予對方「時效抗辯」。
消滅時效依請求權不同,而有不同的長度。
根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
(1)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
(2)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以下(含1年)的定期給付債務,時效是5年。
(3)民法第127條所列債務,時效是2年。
(4)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只是讓債務人可以抗辯,並不代表你的債權被消滅。因此時效消滅需要債務人主張才有用,當您有筆債務已經過了追溯期,之後若要追討回來時,對方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方能產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得以拒絕給付。
如果對方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可以主張,當然還是可以順利取回你的債權,畢竟你的債權仍存在。
車禍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肇事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即為被害者之請求權。
而依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的說,當你知道自己有損害時過兩年;或事情發生時過十年,都沒有主動要求對方賠錢,就有可能喪失權利
然而,時效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呢?實務上採主客觀混和說,主觀起算係以請求權人「知道自己有損害」及「知道誰要陪你錢」,且尚須「知道加害人的行為侵害到你的權利」。若僅知前二項而不知後者,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就沒辦法開始起算。
在車禍案例中,通常時效都是從出車禍當下開始起算兩年,畢竟被撞得當下就知道自己受損,很難說不知道對方撞你的行為侵害到你的權利,更不能說不知道自己受有損失。因此如果你沒有在兩年內向肇事者要求給付,之後就算上法院請求,若對方向法院主張消滅時效,那你也只能鼻子一摸,認栽。
因此建議各位,在遇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情況時,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免得自己最後什麼賠償都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