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當遇到法律問題時,大部分人都不會直接想到上法院,最好是經過雙方溝通協調,就可以快速將事情解決掉,否則訴訟曠日廢時,通常會成為最後手段。
(1)行政責任
交通法規屬於行政法的一部份,如果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依法應接受罰鍰、記點、吊扣、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依法對受害者應該負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療費用、生活費、看護費、精神損失等。
(3)刑事責任
交通故事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違反刑法等規定,導致有人死亡或受傷,就有可能附上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罪、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毀損罪。
除了民事賠償,車禍造成的刑事責任可以和解嗎?
答案是可以的!
如果發生了比較嚴重的車禍,造成擦傷、撕裂傷等傷害,可能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被撞傷的用路人其實都可以去警局提出傷害告訴。
這部分雖然構成犯罪責任,但也可以靠和解來解決。
把「撤告」當作和解條件,是我國法律允許的情形,所以車禍當事人可以在和解契約中把「撤告」當作和解條件,要求被害人在收到和解賠償金後撤告,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確保自己賠了錢後能真正免責。
如果對方還沒提告,也可以要求對方先把撤告書簽好,自己留在身上,以免對方日後反悔。
和解跟調解其實都是雙方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方法。
(1)和解
依民法第第736條:「和解契約」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
和解並無作成判斷之公正第三人存在,徹底由雙方自主解決紛爭。以當事人合意,自行解決紛爭。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同時使拋棄的權利消滅。因此如果和解書有載明:「放棄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和解後就無法反悔再進行起訴。
而和解又分成「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
二著的差別在於是否有執行力,「訴訟外的和解」屬私人契約,並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只能依照和解契約內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如果不履行,也只能依「和解契約」內容向法院起訴請求當事人履行;然而訴訟上的和解因為有法官在旁邊當第三人,其效力與判決同一。
(2)調解
調解制度也是一種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而設立之紛爭解決機制。功能類似和解,但是有中立的調解委員介入調停,當事人可以共同委託第三人居中協調。
調解只要經過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於走完法院訴訟程序後法院下的確定判決,當事人可以持核定後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件向法院起訴。
如果你對自己的談判手腕有自信,只要記得簽約、條款寫好,私下和解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你害怕私下和解會有不利,或是單純害怕自己跟對方談,你也可以嘗試走「調解」這條路。
調解跟和解其實差不多,都是雙方自行談條件,只不過調解的時候會多一個「調解委員」,協助你們進行商談。
調解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最後調解成立,鄉鎮市公所會替你們將調解書送到法院進行「核定」,核定後雙方就不能再針對車禍事件去打官司;但反過來說,如果對方不遵守調解的條件,當事人也可以拿著調解書去「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去幫你討錢。這一點倒是比私下和解來的有利。
舉例來說,在和解的情況,如果對方不遵照條件付錢,你必須拿著和解書去起訴,打贏官司後才能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在調解的情況,只要調解成立、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對方不遵照條件付錢,你不需要再打官司,直接拿著調解書就可以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
所以比起兩人私下和解,尋找公正第三方進行調解對彼此都會多一層保障。
調解的申請很容易,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只要車禍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向各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口頭、書面申請調解,相當方便。
有時候官司打到一半,法官覺得其他雙方有些共識,也會把案件移給調解委員調解,或是自己親自調解。達成調解的結果經法院核定,就等於直接拿到民事確定判決
車禍案件進入調解程序後,許多人面臨到的問題就是當一方已經承認肇事責任,雙方進入賠償協商階段後卻遇上被害人獅子大開口亂開價,要求對方支出超出能力範圍內的高額賠償金,甚至超過車禍賠償的行情。
「談和解」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最重要的是各退一步,但車禍當事人雙方處在對立的情況,時常導致最後變成意氣之爭,和解根本談不攏。因此,談和解的時候要盡量客觀,當成別人的事情在談,就能比較容易達成一個理性的和解條件。只要能多退幾步,往往比較有機會提早和解。
除此之外,「撤告條款」、「賠償範圍」以及「對方基本資料」也務必要在和解/調解書上明文寫出。
談和解,重點就是不要鬧上法院,因此和解書裡面一定要有「撤告」,否則到時候錢付了,對方又提告,豈不是浪費時間。
另外,在寫賠償金額的時候,最好連賠的範圍到哪裡都寫清楚。例如「賠償xx元醫藥費、維修費」,或乾脆寫「賠償本次車禍包含的所有損害」。對方收到錢之後,也一定要寫「收訖」。
金錢契約,最怕對方簽了約拿了錢卻還說「自己沒收到」,因此,在契約中寫「經甲方(或乙方)收訖」這種類似的文字,一旦對方簽了約,法律上就確定對方收到錢了,讓他不能假裝沒收到。
最後,如果對方未依和解書約定,跟對方如果談不攏。最後還是要上法院解決,這時候你要有對方的資料才知道要告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