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般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致重傷(刑法284條第2項)及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外,比較有爭議,且值得探討的其實是以下這兩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行為人故意在酒醉狀態下駕車即成立本罪。
「酒醉」的定義很簡單,依法律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為酒醉。即便你酒量超好,千杯不醉,只要酒精濃度超標,就有觸犯本條的疑慮。
「駕駛」的定義是指「已經啟動行走」,因此如果僅僅發動車輛卻未踩油門,就不屬於啟動行走的狀況;但若是遇到未發動引擎滑行車輛這種「未啟動但以行走」的情況時,到底算不算駕駛?
如果是人力牽引機車,這樣充其量跟酒醉散步沒什麼兩樣,不屬於駕駛;然而比較有爭議的是駕駛沿著下坡滑行機車,或是人們順著下坡推車,駕駛在車內操控方向盤的情形。雖然引擎並未發動,但車輛在地心引力作用下,仍然會有相當的速度。因此實務上大多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汽機車,就算引擎沒有啟動,也屬於駕駛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肇事逃逸罪看起來很簡單,但其實他的爭議複雜許多。什麼是「肇事」?「致人死傷」是主觀還是客觀?什麼又是「逃逸」?這些在實務及學說上都有很大的爭議。
1. 什麼是「肇事」
行為人的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行為是否都稱之為「肇事」?
在以前的實務上,不論故意或過失,甚至無過失行為,都叫做「肇事」。只要出了車禍,你卻沒有待在現場的話,就很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舉例來說,有一個人莫名其妙超速撞上安全駕駛的你,你到底有沒有必要停下來救助他、報警,等待警察到場再離開?
過去的法院判決都認為「要」,即便不是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車禍,只要有人受傷,你都有留在場報警的義務。
然而最近108年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則創下新規則說「不用」,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但你毫無過失的話,你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話雖如此,在當下你實在很難判斷自己到底有沒有過失,更何況,大法官只有說「不犯罪」,擅自離開還是會有罰鍰、吊扣等行政法上的懲罰。
2. 「致人死傷」是主觀還是客觀?
另一個構成要就是「致人死傷」如肇事並無致人死傷的結果,只有造成被害人財物的損失,則引發交通事故而逃逸者,即無由成立本罪。
然而萬一我沒發現有人死亡或受傷呢?
學說認為行為人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死傷狀況,還故意逃離現場,這時才能算是符合「致人死傷」的構成要件。
但實務上持不同見解,實務認為行為人就算不知道被害人有死傷之結果發生而逃逸,仍會成立本罪。
所以大家要逃之前,最好還是確認一下對方到底有沒有傷亡比較保險喔。
3. 什麼是「逃逸」?
大家想像中的逃逸或許是撞到後停都沒停就跑,但除此之外,以下這幾種狀況在法律實務上也稱之為「逃逸」:
(1) 下車查看,但什麼都沒做就走
(2) 沒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來確認被害者已經獲得救護
(3) 隱瞞身分而沒讓被害人、執法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
(4) 未得被害人同意就離去
肇逃罪的設計目的是用來保護用路人,隨著交通的發達車禍事故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傷者在路中無人救助才立了肇逃罪。即便你留在現場,你的所作所為卻跟離開沒兩樣,那對於整件事情一點幫助都沒有,法律還是要稍微懲罰你一下。因此建議各位,若真的遇到車禍,除了乖乖留在現場等以外,還得積極處理車禍的各種事宜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