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當時發生有名的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當時知名的巧克力品牌「m&m’s」在台公司美商瑪斯欲在台灣登記網域名稱,可是卻發現另一家科技公司早已經再使用「m-ms」完成註冊。瑪斯因認為兩者太過相似,因此主管機關申訴欲取回網域名稱。
首先網域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且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網路名稱本只是一個網際網路上類似地址的識別碼,但因網域名稱就像是公司的品牌代稱,許多商家想藉由網路來打自己的知名度,因此許多因網域名稱爭議與侵害商標的問題便隨之而來。
網域名稱爭議可以透過司法程序救濟,但因司法程序常緩不濟急,因此目前有處理專責機構提供簡便迅速解決方法,機構係為「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及「台北律師公會」。目前最多的網域名稱問題係「對於惡意以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自己的網域名稱者」,被害人應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1.商標法:商標係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網域名稱只是網路上的通訊地址,原則上商標與網路名稱是不相干,但剛已說明網域名稱有時就像是代表公司的商標,又網域名稱之註冊非必為同名商標專用權人,因此商標法修法以配合,惡意登記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者,明文規定為侵害商標權型態一種。
依據商標法第70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綜上所述,以他人註冊之商標作為自己的網域名稱,有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情事,應視實際網址名稱有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作為判斷依據。如真有侵害,被害人可依同法第71條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2.公平交易法:將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2條,「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重要提醒:
使用或標示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處罰,並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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