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我國電子簽章法盡量賦予電子文件與紙本書面相當之法律效力,但對於性質有特殊考量或目前尚不宜適用之應用項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可以援用「相對人同意」條款拒絕電子文件之使用外,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相對人之情形,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經檢視斟酌後認為,即便經相對人同意亦不得適用電子文件之項目,得以法令或公告之方式逕行排除。
電子簽章法為此種授權,乃為藉此保留電子簽章法適用上之彈性,使得相關應用層面得以循序漸進地拓展,避免法制實施後產生之衝擊過大。
※重要提醒:
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為求方便,才有了電子簽章,也才有在虛擬的安全考量下所制定的配套措施,然而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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