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簽名或蓋章主要的用意,在於確認某項交易或法律行為是由簽署人所作成,表明簽署人同意文件的內容,透過簽名或蓋章的儀式,並使簽署人知道其必須承擔簽署後的法律責任後,更小心謹慎。
因此,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簽章的情況,如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不動產的買賣、替他人擔保等,要求當事人一定要簽章之外,在一般交易的進行,法律雖然並不強制交易當事人必須簽章,但此時仍可透過簽名或蓋章達到辨識當事人身分的目的,並可將簽章作為簽署人已同意文件內容的證據以杜絕糾紛,確保當事人日後不能輕易否認交易而拒絕履行義務。
同理,雖然線上交易的進行,不一定要以實體形式的契約和簽章完成,然而在虛擬世界進行交易,交易對象可能遍及世界各地,又因網路交易具有匿名性,因此對於交易對象的身分辨識,較傳統實體交易更為不易,也更突顯身分確認的重要性。
線上交易的當事人,一般透過電子文件的傳遞,或由電子商務業者將電子文件直接呈現於網頁上,使消費者可透過預先設計的線上交易程序,進行交易與締結契約。
由於電子文件有別於傳統書面文件,當事人無法直接在電子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為因應線上交易當事人身分辨識的需求,實務上發展出許多身分辨識的方法與技術,例如個人帳號密碼的使用、數位簽章技術與其他如指紋、眼睛虹膜等生物辨識技術。
目前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簽章時,例如進行一般線上商品的買賣,當事人只要相互間達成成立契約之協議,可以自行判斷交易安全需求的高低,而決定是否採用不同的身分辨識方法與技術完成交易。一般而言,在B2C(企業透過網路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個人消費者)的小額商品買賣中,民眾使用電子商務業者預先設計的線上購物程序進行交易時,可能被要求必須先登入特定的會員帳號才可以進行交易,即屬一種使用個人帳號密碼來確認交易對象身分的方式。
反之,如果交易的價值很高,或者交易內容涉及機密不宜公開,此時就可以透過數位簽章的技術,先由電子文件的製作者使用數位簽章技術將電子文件加密,並連同已加密的電子文件,與載有其身分資料的電子憑證傳送給文件收受者,再由文件收受者利用數位簽章技術將該電子文件解密,透過這種技術的使用,文件收受者除了可以辨識文件製作者的身分外,亦可確認該電子文件在傳輸過程是否曾遭竄改,達到辨識交易對象身分與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目前實務應用上,財政部規定從事線上下單時必須使用數位簽章技術,而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也是應用數位簽章技術以確認身分的實例,另外,如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以達到維護安全性的目的。
以電子商務目前最熱門的旅遊商品為例,現在民眾可以透過上網搜尋國內外旅遊資訊,自行安排旅遊行程,為因應此種消費習慣的轉變,目前已有保險業者開放線上投保旅遊平安險的業務。以往使用傳統紙本方式投保旅遊平安險時,投保人通常須在保險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並須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以確認身分,同樣的,線上投保也有確認投保人身分的需求,目前已開放線上投保之業者在實務運作上,已有採用前述安全性較高的數位簽章技術,達到辨識投保人身分的目的,以替代傳統實務上,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書上簽章,與提供身分辨識文件的需求。
※重要提醒:
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線上交易總會讓人擔心有所漏洞,因此線上交並非以簽名,而是以帳號密碼來確認進行。若是真的需要,或是交易內容價值太高,也可利用電子簽章來進行事後的核對。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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